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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36867717565

    機動車違章後一般是需要3~7天才能查到的,因為交警隊需要輸入和核對確認的,最晚不超過13個工作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稽核,經稽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稽核制度,完善稽核程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透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條 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透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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