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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35004975032

    父親已經死亡多年,開具父子關係證明可以到派出經過核實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不應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的內容為: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父子關係為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的時候,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1、登出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登出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登出,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2、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擴充套件資料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給出詳細的解釋,內容如下: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5、償還能力的證明。6、生存(健在)、死亡的證明。7、親屬關係的證明。8、婚姻狀況的證明。9、身份證丟失的證明。10、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11、實際居住地的證明。12、保險事故的證明。13、人員失蹤的證明。14、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的證明。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的證明。17、房產情況的證明。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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