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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律師Lawyer

    作為律師,我支援做無罪辯護,個人簡單辯護觀點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欒川男子打老師的行為只可能屬於第一項規定。但隨意毆打他人,客觀要件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毆打他人手段殘忍,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社會影響的情節。本案中男子毆打老師只是出於對當年老師體罰懷恨在心,對其報復性毆打。並非尋求刺激無事生非進行毆打,而被打老師受傷也未達到輕傷以上,也不構成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所以男子毆打老師的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關於該案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雖然影片是被告人拍攝的,但當時只在小範圍傳播,最後因為被人傳到網上,在經過學校部分不實控告和向國家級媒體曝光後,引發全社會和網友的關注。該加重後果應當由上傳網路影片者和學校承擔。不能由被告者承擔。公安局機關至開庭都未查明是誰將影片上傳網路,屬於沒有證據證明網路影片上傳者就是被告。受害者老師雖受到該案件影響,但能正常上下班。其也不屬於刑法規定的加重情節。

    三、該案事出有因,當年因老師毆打侮辱學生,並有證據證明情況屬實。不能只認為教育方法不當。這是案件的導火索和起因。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也包括平等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為被告毆打的人是他的老師,身份不同。就加重對被告的處罰,將一般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是否導致所有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都可能上升為尋釁滋事罪案件,這個值得考量。

    綜上所述,被告男子毆打老師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違背了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其行為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從法理,事實,起因和結果講,該案應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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