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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諸葛不孔明

    日本的簽證分為長期簽證和短期簽證兩種: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簽證,1年以上(最長為3年)的為長期簽證。

    工作簽證

    簽證的代號為4-1-13,是發給各種熟練工人的入境簽證。例如,接受僱傭的中國廚師,受日本人或華僑開設飯館的僱傭,可以以此種身份入境。這種入境簽證有效期為一年,對有特殊技能的勞工,一年期滿後,可以申請2次延期,居留三年時間,三年居留滿後,必須出境。而後,他們在國外再重新申請入境,可繼續居留三年。只要有僱主僱傭,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數的限制。

    簽證的申請途徑

    申請日本簽證通常可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由申請人在國外向日本使領事館提出申請。

    一種是由旅居日本的親友向所在地的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

    無論採取哪一種方法,最後都是經過法務省批准後,授權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入境簽證的。

    1.向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的程式。

    無論是做工,還是定居等,均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向日本駐在當地的領事館申請簽證。

    填寫簽證申請表格,遞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然後,由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將有關檔案材料報回日本外務省,外務省轉送法務省,再由法務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稽核。

    申請高階勞務簽證的,則需送到通產省核准。

    如無不同意見,再由外務省批示駐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簽證。

    從申請到取得簽證,一般需要3個月左右時間。

    2.在日本國內向入境管理局申請的程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申請留學、技術服務、普通工作簽證的外華人,必須向法務省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方可取得入境簽證。

    如果申請人在日本有親友,可以委託他們向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請。

    然後,由入境管理局呈報法務省,進行審查批准,包括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資格,財產狀況,有無違法行為以及以往擔保信譽等。

    經過審查同意,便由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發給擔保人一份《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擔保人將此種證明寄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持此證明向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申請簽證。

    日本對僑居在日本的外華人,因某種原因,要暫時離開日本,在離開日本前,應向日本法務省申請再次入境許可證。

    此證由法務大臣簽證。

    在此證有效期內,可隨時入日本。

    若因某種原因過期,可到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延期。

    經過日本的外華人,須在停留飛機或船舶的口外休息、購物、作短暫停留,停留時間不超過72小時,可向口岸的入境管理分局申請入境許可證或過境許可證。持此證可以在口岸周圍的地區活動。

    日本《出入境管理令》有關條款規定的各種逗留資格及其逗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領事官、隨員及其家屬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服務日本政府所承認的外國政府及國際機構的公務人員及其家屬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過境者的逗留期限為15天。

    4.觀光者,還包括由娛樂、休養、民間團體主辦的會議的參加者,競技、比賽等的參加者、親朋間的探親訪問,插花、荼道、柔道、禪等日本固有技藝的進修、宗教巡禮、友好城市及學校等組織的訪問以及不從事伴有收益活動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為60天。

    5.從事貿易、事業及投資活動的人員(企業的管理者與經營者)的逗留期限為3年。

    6.留學生(在短期大學以上的教育機構從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員)的逗留期限為1年。

    7.在學術研究機構及教育機構從事研究指導和教學的人員(包括在短期大學以上的教育、研究機構任講師、副教授、教授之職的人員)的逗留期限為3年。

    8.從事藝術及學術上的活動的人員(包括音樂、美術、文學、科學及其他藝術上和科學上的活動的人員)的逗留期限為1年。

    9.伴有收入的演劇、演藝、演奏、體育表演等人員,逗留期限為60天。

    10.為從事宗教活動,由外國宗教團體派遣的人員,逗留期限為3年。

    11.作為外國新聞、廣播、電影及其他傳播媒介的來日的工作人員,逗留期限為3年。

    12.國內公共、私人機構招聘的,提供產業上的高技術或特殊技術和技能的人員,逗留期限為3年。

    13.從事熟練勞動的人員(如中華料理的廚師、點心製造人員等,但一般不允許單純的勞工人境),逗留期限為1年。

    14.永久居住的人員,逗留期限為永久性。

    15.逗留資格為5-13項的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謂被扶養者。)逗留期限與其撫養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逗留資格為5、10、11、12各項的人員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屬,逗留期限為180天。

    17.1952年法律第126條第2號第6項規定的人員的子女並在該法律實施之日後在日本出生的人員,逗留期限為3年。

    18.法務大臣特許的逗留入員(不屬於其他逗留資格的人員,例如醫生、技術研修生、語言學教師、各種學校學生、日本人撫養親族等。另外,即使從事其他逗留資格的活動,但逗留期限與逗留資格規定的逗留期限不同的場合,也適於此),其逗留期限在3年範圍內個別指定。

    19.1953年政令第404號第14條第2項規定的人員的子女並在該法實施之日後在日本 出生的人員,逗留的期限為3年。

  • 2 # 赴日就職冰冰桑

    這兩年很火的日本工作簽證,也就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這個簽證可以帶家屬可以申請永駐,在日本工作享受的福利政策和日本人一樣。那麼這個簽證怎麼辦理呢?統招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日語二級,找到工作單位接收就可以辦理,而且日本單位絕大多數都是委託國內中介服務機構來協助招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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