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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68749849858

      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一、合併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透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著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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