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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保護私有財產導致資產階級出現?同理中國古代不可能出現資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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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哈破鏡子

    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對以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為模型的市場經濟的制度特徵作出了 3 點 歸納: 11 自我責任; 21 自由契約; 31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資本主義就是在充分的私人財產 權利的基礎上發達的市場經濟。在私人財產權利同市場經濟及資本主義之間, 有著一種內在的

    密切關係。 因而, 從私人財產權利的發展角度探討西歐資本主義起源問題, 也許就有價值。

    作為這種探討的前提, 應對中世紀西歐私人財產權利的基本狀況有所瞭解。但受史料及歷 史學本身特點的限制, 我們較難全面準確地描述之。 一種風險小一點的選擇是, 探討中世紀西 歐在較大範圍記憶體在過的那些制約私人財產權利的基本制度, 由此而獲得對私人財產權利狀

    況的一些瞭解。

    本文作出了兩方面新的嘗試: 第一, 就西歐中世紀對私人財產權利的制度性制約及其與經 濟發展的矛盾性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探討; 第二, 明確了對私人財產權利的兩種制約方式——法 律或習慣未能充分認可私人所有權; 法律和制度限制了實施私人財產權利的範圍。第一種制約 方式吸引了法律史學界的注意力, 而第二種則顯然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而筆者認為, 後者比前 者更為重要, 原因在於獲得實施權利的必要法律制度範圍比獲得權利的認可對經濟的影響更 為關鍵與持久。 並且, 也只有藉此, 我們才能較為準確地把握行會制度和公地制度對私人財產 權利的制約作用。

    本文的中心論點是: 中世紀西歐的封土製度、農奴制度、行會制度和公地制度制約著私人 財產權利, 基本方式一是不認可完整獨立的私人所有權; 二是限制實施私人財產權利的法律制 度範圍。 而對私人財產權利的制約則不利於經濟發展。

    在進入正文之前, 有必要對“財產權利”這一概念作一些必要的界定。

    () 財產權利 是一個容易引起混亂的概念。這裡只扼要指出 3 點: 11 近現代 P rop e r ty r igh t s

    財產概念, 既指有形財產, 又指無形財產。 而無形財產的範疇總是在發展著, 比如, 早在 1869

  • 2 # 沂藍書院趙月光

    近代資本主義的誕生,是很多複雜因素的綜合,不僅僅是一個保護私有財產的問題。是地理、歷史、經濟、文化、思想多種因素促成的。

    西歐的中世紀,起始於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被日耳曼蠻族滅亡,結束於1492年,這一年哥倫布發現美洲,標誌著大航海時代的到來。(1453年,東羅馬帝國被奧斯曼土耳其滅亡。)

    羅馬帝國的羅馬法對私人財產有較強的保護。羅馬法的集大成就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大帝主編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共有《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和《查士丁尼新敕》四部。

    《查士丁尼法典》及希臘文翻譯修訂版在中世紀的東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一直沿用。但東羅馬帝國也沒有發展出資本主義。

    隨著東羅馬帝國的領土日趨狹小,最後退化為一小塊領土,人民以說希臘語為主。到了東羅馬帝國的瓦西里一世(867年-886年)和利奧六世(886年-912年)期間,皇帝下令法學家把拉丁文的《查士丁尼法典》翻譯為希臘文的《瓦西里法典》,再加上東羅馬皇帝的敕令,共60卷。《瓦西里法典》一直沿用到東羅馬帝國滅亡。

    西歐被蠻族統治後,羅馬法就消失了,被日耳曼的習俗法代替,又因為蠻族的基督教化,逐漸染上了很深的神學色彩。

    在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影響下,西歐繼承了基督教神父奧古斯丁的觀點。奧古斯丁在《對聖約翰的評論》中,認為私有財產起源於原罪,所以私有財產就是罪惡!(《聖經》新約裡面就記載了基督教早期信徒的共產公社。)

    這些也是西歐原始共產主義和科學共產主義的源頭之一!

    “即使認為下述陳述是一個實用法的原則:‘生活必須在一個國家或政治實體中和平地進行’,它也並不就徑直地推論出‘因此每一個人必須有各別的財產’,因為即使所有東西都是公有的,和平也能獲得;同樣地,即使我們猜測到了那些共同生活的人們的邪惡,也並不就必定意味著他們應擁有各別的財產。”

    走入你鄰人的葡萄園時,你可以盡興地吃葡萄;但一顆都不能帶走,如果你走入你朋友的莊稼地,你可以摘下穗子在手中搓摩,但不能用鐮刀收割之。當你收割你的土地上的莊稼時,你不要齊根割斷;也不要採集留在地上的穗子,也不要拾起掉在你的葡萄園中的葡萄串,而應留下它們給那些貧窮的和陌生的人。

    中世紀的教會法歧視商人,把商人置於社會的底層。跟中國古代的重農輕商是類似的。

    在1275年左右,阿拉斯(Arras)宗教會議制定的法規規定:漂布工、織工、鞣皮工、染工、鞋匠,都屬於低賤之業(必須指出,在中世紀城市早期,工商是一體的),教士不得從事。教會法明確規定凡經營買賣者,都不得免於罪孽。

    一直到新教時期的早期,牧師做生意仍然被當作重罪:

    1644年,英國牧師羅伯特·基恩被控犯有大罪:他用1先令居然賺取了6便士(1先令等於12便士)的利潤!法庭解除了他的職務並罰款200磅(1鎊等於20先令)。罰款額是他獲利額的8千倍!

    公元1135年,人們在義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原稿,從此羅馬法才開始在西歐復興。

    義大利波倫亞大學最早開始研究《查士丁尼法典》,學者用註釋方法進行研究,被稱為羅馬法註釋法學派。

    天主教教會和世俗王權都有從羅馬法吸收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推動了羅馬法的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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