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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批准宅基地的機關單位是縣政府的土管部門,談不上是村委會發放的,不是本村群眾又不符合特殊情況就不是合法的

  • 2 # 東海猛龍

    實際建房人與居住人一致,有各相關部門批准手續,未超標超限,即為合法建築,與村裡是否統一分配(也就是你說發的)無關。

  • 3 # 知足者樂也5

    村委會是廣大農民最貼心的一個組織領導,也是農村最知實情的領導,他的權利是人民給的,為人民服務是必須的,地方幹部管好地方人民安定生活是合理合法的,所向農民受取的款項只要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從很早人人都積極支援的,只要黨不變色,幹部不變心,老百姓仍然支援到底。

  • 4 # 金友龍

    村委會發放的宅基地合情,合理,合法。村委會本身沒有權力發放給村民宅基地,村委會發放農村農戶宅基地是根據國家政策,一戶一宅的原則,由縣,鄉鎮領導,統一安排,統一規劃,依據當地農村農戶的實際需要而作出的決定。全國各地農村農戶的宅基地面積大少不一樣,農村農戶的宅基地根據當地農戶的實際需要,由鄉鎮委託各村委會,按照每戶人囗數量的多少,分配給各家各戶,在分配宅基地時,各地執行的方式也可能不一樣,只要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由鄉鎮委託村委會分配給農村農戶的宅基地是合法的。

  • 5 # 齊東晏子

    村委會集體發放宅基地,這個說法讓人不得要領。雖然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但村委會並沒有發放的權利,村民建房要使用宅基地,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後,村委會逐級上報,由縣級土地和建設部門核實後放可批准使用,並由鎮級建設部門現場監督,嚴格按照審批的範圍進行建設。

    所以,農村村委會集體,像發放福利一樣發放宅基地,這個說法晏子聞所未聞。只有一種情況,村委會為了進行新農村建設,對村莊建設進行了統一規劃,並且這規劃經上級政府批准進行實施。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根據規劃,集中建設樓房式小區,或者建設別墅小區,將村民集中遷入新村,再將老村的宅基地統一回收。只有這種情況下,可以算做村集體統一發放宅基地,而這些宅基地雖然沒有經過農民逐戶申請批准,但是村委會按照農村人口和村莊規劃,統一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手續,可以依法辦理房產證,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在有些農村,特別是靠近城區的農村,有些村集體為了增加收入,以改善村民生活質量為由,在沒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建設起一批樓房,一邊安置本村村民,一邊對外出賣。這些房屋,由於手續不全,國家房管部門無法為其頒發土地證和房產證,只能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房產證,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歷史原因造成的,雖然不具備真正合法的產權證書,但由於是村集體甚至鄉鎮政府統一建設的,是特殊歷史時間形成的產物,現在還沒有做為違法建築進行整治,但國家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國家對於小產權房處置問題,基本方針是根據不同情況,"拆除一批,教育一片,處理一批,震懾一片,問責一批,警示一片",嚴格控制小權房的違法勢頭。對現在小產權房首先進行清理統計,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分類處理的意見。

    綜上,農村村民想獲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正常的審批手續,經村委會,鄉鎮有關部門,上報到縣市有關部門,經過批准後建設的房屋,方可獲得宅基地和房產的確權發證,受到法律法規保護。村委會集體發放宅基地的說法不規範,雖然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但使用起來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依法申請審批,不經縣級國土和建設部門批准的建設,即使是村委會實施的,也屬於違法違章。

  • 6 # 靈子

    這個問題提的語句上有一點點的錯誤,土地不是糧食,不是物資,不可以發放,應該是審批。土地是國家的沒錯,可農村土地也是屬於村集體的,這個也沒錯。村委會雖然說是兵頭將尾,是屬於最基層,但農村村委會也屬於一級組織,某些事情上,村委會也有決定的權利。那麼村委會有沒有權利審批村集體的土地呢?這個問題要分年代,如果放在現在,肯定是不可以,村集體沒有權利審批宅基地。

    別說審批宅基地的權利,就連村委會的印章,也不在本村管理。村民們如果有什麼事情需要村委會蓋章的話,都要到鎮政府去蓋自己村裡的印章。從另一方面說,村裡的財政支出也歸鎮政府管,村委會沒有權力擅自處理。某種意義上說,這對村民是一件好事。不然的話,村幹部跟誰關係好,就把宅基地劃分給誰,只要村委會的大印一蓋,就算是合法了。可以肯定的說,現在村委會是絕對沒有權利劃分宅基地給村民了。就算是村民家裡真的需要宅基地蓋房子的話,也要透過村委會向鎮政府有關部門,然後再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報審批。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村委會絕對不敢答應給村民宅基地。

    很多事情都有時間的侷限性,村委會給農民劃分宅基地這件事情,如果放在上個世紀,也就是說20年以前的時候,應該是可以的。那個時候村民們不管誰家蓋房子,都是村委會審批宅基地。過去那個年代,村委會就有這個權利,不需要向上一級的政府報備。本村村民誰家的兒子,到了娶媳婦的年齡,就可以向村委會要求給自己劃分宅基地。大家都是一個村裡的,誰家的兒子到了結婚的年齡了,心裡也都清楚,村幹部們碰頭協商一下,看看村裡哪個地方有空地,就劃分給村民為宅基地。當年農民們蓋的房子都是有房產證的,也都是合法的。所以說過去那個年代,村集體劃分的宅基地,也是合法的。

    但是隨著耕地越來越少,農村的好多土地也被徵用,國家嚴格控制宅基地的劃分,我們村已經有好多年,村民們除了翻新自己的老宅子,再沒有蓋過新房子的。因為村委會再也不可能像上個世紀那樣,可以有權利給村民們劃分宅基地。現在即使村委會同意你蓋房子,劃分宅基地給你,那也是不合法的。需要等待上一級的有關部門一步一步的審批,直到正式的手續審批下來,才可以劃分宅基地給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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