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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O大神

    需要法人和全體股東簽字。

    根據《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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