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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產品都未發貨,收入都不能確認,不能結轉成本。本來很簡單問題,竟然還有人說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這……還是簡單說說吧。

    銷售業務,已開具發票,站在增值稅角度來說,納稅義務已經發生,需要計算銷項稅額,這不假。開具發票,增值稅“收入”發生了,但在會計核算上,只開具發票未發貨,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更不能結轉成本。

    且不說,新收入準則下,按控制權是否轉移來確認收入,不是按所有權是否轉移來確認收入。本題中,產品都沒有實際發出,按通常理解,相關產品還是由銷售方所有或控制,也就是說,購買方未取得產品的控制權。基於此,該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也談不上結轉成本的問題。

    這筆銷售業務,開具發票,未發出商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明顯早於會計收入時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此時,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比如,某一般納稅人甲企業6月份銷售產品一批給乙企業,不含稅價格為10000元,開具增值稅發票,產品未發出,也未收到任何款項。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1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

    8月份發出商品,相關成本為8000元,乙企業驗貨完畢,支付款項11300元時,甲企業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收賬款 1300

    這時就可以結轉商品成本了,分錄應該都會,我就不寫了。

    大概就是這樣了,我閃了。

  • 2 # 財經奧迪特

    這類問題已經回答過很多次,開不開票是稅務問題,賬做不做是會計問題。

    硬是將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說明你已經將在學校裡面,學習的會計做賬的基本原則忘的一乾二淨。

    工作之後,這種情況很常見,前任會計挖了一個坑,後任不假思索的往裡跳,就這麼約定俗成的錯了十幾年。

    發票並不是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實物流出才是確認收入的根本。光開發票沒有發貨,既不能確認收入,又不能結轉其相應的成本。

    但是如果開票與實物都是在同一個月份,可以簡化處理,按照開票金額直接在開票日確認收入,再根據出庫數量結合產品成本BOOM清單,結轉其相應的成本,該衝減存貨價值的衝減,該暫估的掛賬應付賬款。

    從規範會計核算的角度來說,收入確認與成本的結轉應該是同一時點或者至少同一個月進行賬務處理的。

    而對於一般的中小企業來說,成本金額多數都是根據計劃的毛利率倒算出來的,所以按季度或年度結轉不存在多大的問題。只要保證一個年度內的收入跟成本相匹配就可以了。

    如果開票與實際貨物之間的移交,時間差超過一年以上,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虛開發票,這點希望大家要注意到。

  • 3 # 伊娃說稅

    發票已開,產品未發出,不符合會計上和企業所得稅中的收入確認條件,不需要在會計上和企業所得稅中確認收入,自然就不需要結轉成本。

    1、關於增值稅的申報

    在某些情況下,與客戶簽訂合同後,貨還沒發出,客戶就先要發票,這種情況是可以的,不是虛開發票的行為。增值稅上,一旦開了發票,就產生了增值稅的納稅交務。就需要在增值稅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

    依據:增值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會計收入

    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如下: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的貨物還沒有發出,商品所有權未發轉移,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入確認條件,就不能在會計上確認收入。那發票已經開了呀,怎麼辦呢?發票是否開具不是確認會計上收入的依據。不開票不等於不能確認會計收入,那開了票也不一定能確認會計收入。發票已經開具,貨還沒有發出,會計應該根據發票上的稅額,借:應收賬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期末賬上的應交增值稅科目餘額就會與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應交稅金一致了。

    但會存在會計賬上的營業收入金額與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收入不一致的情況。這就需要企業登記好稅會差異臺賬,稅查時解釋的有理有據。

    3、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相比會計準則的收入確認確認條件,少了第4點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那貨物沒發出,所有權沒轉移,企業所得稅中也不能確認收入。

    同樣,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同樣會出現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中的收入與增值稅申報表的差異,仍需企業做差異臺賬。

    4、應對建議

    儘量不要出現發票已開,貨物未發的跨年現象。即至少要做到當年開票,當年發貨,以減少解釋的工作量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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