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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山海

    員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確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認定有一項:

    員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治療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視同工亡處理。

    二、能否認定工傷,關健一點在於,員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後續情況如何,如果48小時內死亡,認定視同工亡沒有問題;否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視同工亡,享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同樣的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員工,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員工家屬工亡的福利待遇及相關費用。

    未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員工,由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家屬工亡的福利待遇及相關費用。

    僅供參考。

  • 2 # 暖心人社

    很多人認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實際上並不是那麼簡單。

    工傷一般是指職業病或者受到傷害。突發疾病,肯定是不屬於工傷。

    不過,國家在認定工傷的時候,還明確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也算是工傷的一種吧。

    由於工作環境對於疾病有一定的誘發因素,所以國家在認定工傷的時候有適當放寬。一般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確實見過經搶救72小時之後死亡的案例,一樣沒有能認定工傷。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意見,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不過總體而言,48小時能夠包含絕大多數突發疾病情況,暫時還沒有修訂的意向。

    如果是因職業病發病死亡,這是完全的工傷,而不是所謂的視同工傷了。

    只要經鑑定屬於職業病,不受48小時限制,也不受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限制了。

  • 3 # 上海楊律師

    工作中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亡。也就是說疾病沒亡,不是工傷亡。

    多說一句,如果單位沒有購買社保。治療疾病,在醫保範圍內的部分可以要求單位承擔,因為交醫保是單位的義務,沒交造成你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 4 # 韶和祥光

    工作場合,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按條例是“視同因工死亡”。所以單是突發疾病是不能認工傷的。搶救過來過了,只能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處理,超過48小時死亡的,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所以在有的時候,特別是企業沒參保的時候,拿呼吸機也要求醫院幫患者挺過48小時,而如果瞭解政策的家屬,如果真的覺得沒希望了,有可能會要求醫院放棄治療,以期待獲得工亡待遇。畢竟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待遇差額大概是十倍。是不是很諷刺?

    有很多人會問,為什麼是48小時而不是72小時或者其他時間?這個問題,還真不是能一句話說清楚的,簡單來說,就像為什麼一天是二十四小時一樣,總應該有個期限吧。

  • 5 # 夜風新疆生活遊記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 6 # 馬騰律師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的規定,上述“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 7 # 七葉一支花

    我們國家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保障領域確實存在一部分交叉,但是側重點是不同的。

    工傷保險偏重於保障傷,因工作關係突發意外引起的一些外傷,還有一些因為工作環境原因導致的職業病。

    醫療保險偏重於保障自然生病,還有一些個人導致的,沒有責任方的意外傷害。當然如果這個意外屬於機動車範圍的交通意外,那麼醫療保險也是不負責的,這個屬於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

    疾病發病原因屬於工傷保險還是醫療保險,很多時候根本說不清楚,比如清潔工人冬天早起掃地,凍感冒住院了,這算不算工傷?工作期間突發心梗,是積勞成疾還是平時不良生活習慣,總喝大酒引起的?如何辨別?

    所以工傷保險條例裡明確了一條鑑定標準,工作期間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這在現實就很好操作了,四條鑑定標準:一,是不是工作期間;二,是不是工作崗位;三,是不是工作原因;四,48小時內是不是死亡了。當然,這只是簡單的一說,很多時候更復雜,比如有些單位負責接待的人員,在公務接待時候喝大酒,然後死亡了,可能都符合這些條件,工傷保險也不會予以認定,只能單位給予賠償。

    很多人對評定標準裡48小時異議很大,總認為這不合理,但是現實執行過程中總需要一條金標準去衡量,如果都靠人一事一議,那麼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根本無法執行,畢竟大部分外傷是不是工傷很好鑑定,只是生病不好鑑定,如果認為48小時不合理,是不是可以改為72小時?96小時?120小時?總需要有一個標準,目前國家規定就是48小時,就好像計劃生育是否合理一樣,也許國家以後會改變,但是目前只能這樣執行。

    是不是能評定為工傷,待遇差距還是很大的,如果是工傷保險範圍,可以獲得醫療賠償,傷殘的可以獲得傷殘補助金,如果辭職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死亡的還可以獲得死亡補助金等,而且這個工傷補償與其他保險還不衝突,比如上班路上突發車禍,被認定工傷的,工傷保險與對方的賠償不衝突,各賠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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