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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貳一橙

    琵琶,一個多麼優雅的名詞,白居易的一首《琵琶行》道盡了古代女子的無奈和士子的不得志,琵琶也由此成為了眾文學作品,用以附庸風雅的一門樂器,更是成為宮廷禮樂必不可少的一環,而在別出心裁的統治者手裡,這琵琶一詞卻讓人聞之色變。

    據說在明朝詔獄之中,有一項名為“彈琵琶”的酷刑,乃“百刑之最”,“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

    其用刑過程是這樣的:先將人犯壓在地上,拉起雙手,掀起其上衣,露出兩旁的肋骨,肋骨凸顯後類似琵琶琴絃而得名,再用尖刀於肋骨上來回撥弄,猶如輪指彈奏一般,故名“彈琵琶”,據說每次彈下來,受刑者骨肉盡脫,體無完膚,慘不忍睹。

    可事實上,“彈琵琶”這項酷刑是否真的存在,恐怕還是有待商榷的,我並沒有在《明史》中找到如此酷刑,目前也沒有關於“彈琵琶”酷刑被用在哪個人身上,所以對於“彈琵琶是一項酷刑嗎?”這個問題,我暫時持保留意見,倒是在明朝詔獄之中,有不少刑罰可以來說一下。

    明朝的詔獄可謂是歷史上官方最黑暗,最令人毛骨悚然的一處,是朱元璋所設立的“皇帝私刑之處”,後由廠衛控制,成為其冤害忠臣、製造冤案的大本營,基本上入詔獄者都是九死一生,就算最後因為皇帝大發慈悲,能夠生還者也早已奄奄一息,形如廢人。

    三十七年之中,氣血盡衰,膿血淋漓,四肢臃腫,瘡毒滿身,更患腳瘤,步立俱廢,耳既無聞,目既無見,手不能運,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氣,謂之未死,實與死一間耳。

    以上為天啟二年,進士錢敬忠上疏,闡明自己的父親錢若賡,於神宗萬曆年間被下詔獄三十七年間的慘狀記錄,以請求皇帝開恩,放出父親,足見下詔獄者的悽慘。

    在詔獄之中,最可怕的不是那陰冷潮溼的環境,也不是坐等受刑的恐懼,而是實實在在的各項殘酷刑罰,據《刑法志》所記,詔獄中主要有六大刑罰:杖、械、鐐、棍、拶、夾棍,其中杖併入“廷杖之中”,餘下五刑為一整套套餐,受此五刑者,“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武宗時期劉瑾弄權,掌管詔獄,再設立“枷刑”,並逐漸成為詔獄的主要刑罰。

    枷原本是一種農活用具,後來發展成被用於懲治犯人的刑具,這種看似仁慈的刑具,最早是為了防止犯人逃走的,可到了唐代武則天時代早期,酷吏橫行,各自絞盡腦汁設定刑具,以酷刑治國,作為女皇立威之用,而枷刑也經過了修改,成為了一件殺人不見血的工具。

    據《唐六典》所記,唐代枷具的規格十分嚴格,長不低五尺,不過六尺,頰長不低二尺五寸,不過二尺六寸,闊度不低一尺四寸,不過一尺六寸,徑頭不低三寸,不過四寸,如此嚴苛要求,其實是用來保障犯人的,讓他們受到懲罰,也不至於被重枷致死,輕罪不得重罰。

    但在酷吏手裡,這種枷刑的作用可謂是被髮揮到了極致,以酷吏來俊臣、索元禮為例,他們為武后所設的“枷刑十法”: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就是典型的重枷殺人的“模範”。

    而武俠電影《新龍門客棧》的開頭,大太監曹少欽就以枷刑來謀害兵部尚書楊宇軒。

    明末九千歲魏忠賢掌權,在重枷的基礎再加刑,並增加斷脊、墜指、刺心三刑,所以明朝的酷刑,其實無外乎杖、枷二刑,像“彈琵琶”這樣繪聲繪色的酷刑,看著殘酷,也很滿足現代人的口味,但實際上卻未必是真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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