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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飛哥0820

    月嫂與僱主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僱主簽訂合同並由月嫂提供服務的方式。一種是僱主透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紹,聘請到家做月嫂。前者屬於家政服務合同關係,透過合同法來調整。即,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僱主簽訂合同並由月嫂提供家政服務,月嫂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給僱主造成損失的,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者屬於家庭自僱保姆,僱主和月嫂之間是僱傭勞動關係,發生糾紛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

    如果月嫂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給僱主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比如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護理不當致嬰兒或者新媽媽受到傷害、致嬰兒或者新媽媽患病,從而產生人身損害賠償情形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因此,僱主透過家政公司聘請月嫂時,應儘可能選擇正規的家政公司,並對月嫂的工作經驗、工作能力、技能有較多的瞭解後,簽訂相對較為詳細的服務合同。而透過中介公司和熟人介紹聘請月嫂時,就要更加謹慎。應當進行多方面的瞭解並在服務過程中及時溝通,加強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問題較為嚴重時要儘快解除合同關係,就賠償問題協商解決,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訴諸法院,依法維權。

    月嫂家政服務員與僱主糾紛的原因

    一、是家政服務市場需求大。隨著生育高峰期的到來,外來雙職工家庭、尤其是“80後媽媽”漸增,產婦、嬰幼兒照料的家政服務需求日益旺盛,此類家政服務公司數量急速增加,以致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二、是家政服務人員能力差。大多數月嫂、育兒嫂來自經濟不發達地區,經老鄉熟人介紹而加入此行業。不少人未經過正規的業務培訓獲得相應從業資質,缺乏基本的產婦、嬰幼兒護理常識,或僅憑農村的育兒經驗提供服務,難以滿足客戶的現代家政需求。有的月嫂甚至缺乏起碼的責任心,向家長隱瞞嬰幼兒的病症,以致貽誤治療,引發家長不滿。

    三、是家政服務公司虛假宣傳。不少家政服務公司為爭取客戶,謊稱與虛構的國際護理機構保持長期合作關係等虛誇其服務水平,打出“星級月嫂”、“某某國際護理協會名譽理事”、“某某世界著名高階育兒師”等旗號虛誇月嫂的職業資質和從業經驗,在簽約前作出各種無法兌現的口頭承諾。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夠、工作安排已滿的情況下仍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日後隨便派保姆應付。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戶投訴後不及時處理,採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引發客戶不滿。

    四、是家政服務行業監管缺位。目前家政服務行業並無統一的監管部門,僅靠行業協會自律,但加入行業協會非家政公司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以致諸多未加入行業協會的中小家政公司處於無人監管狀態,在其不按照行業標準提供服務遭客戶投訴時無相應的處理和懲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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