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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72937972489

    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都屬於地方立法範疇,但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

    一是制定主體不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制定主體限於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的人民代表大會。

    二是立法範圍不同。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3)除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其中,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能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調整事項則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自治許可權範圍為依據,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省級以下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得與省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三是制定程式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依照法定程式經審議通過後施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而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才生效;自治州、自治縣(旗)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才生效,且須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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