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城鎮戶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向戶籍地社群居委會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
1、不符合低保條件:
在就業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業、失業、下崗人員,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的;
吸毒、賭博且仍不悔改的;
子女自費擇校就讀的;
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積超出當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積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計算)或二年內新裝修住房;
擁有並使用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高檔消費品的,飲用純淨水、礦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低保標準的;
電話月消費總額(包括月租)連續兩個月高於當地低保標準18%的;
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因未履行低保物件所承擔的義務而被取消低保資格未滿半年的;
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的老年人、病殘人員及孤兒,其財產贈與他人的,由財產受贈人負責贍(撫、扶)養;
2、申請低保待遇的手續:
戶主申請:持有當地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及影印件: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傷殘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用工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證明;
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數、質量情況證明;
學生證、入學通知及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證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地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鄉鎮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其它證明材料(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3、村(居)委會評議: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委會組成由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低保待遇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評估與計算的初審工作,召開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4、符合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發給並填寫《低保申請審批表》,由評議小組負責人籤屬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複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請複審。
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及各黨支部等成員參加的低保待遇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符合規定的,由主管領導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屬稽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報上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居)委會並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6、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對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應在《低保待遇審批通知單》中說明理由,並透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村(居)委會送達申請。
7、審批後公示與發放: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村(居)委會,在公示欄再次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在評議結果公示內容的基礎上,增加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時間,家庭年領取低保金數額等)。
8、無異議的,民政部門發給低保證及低保金領取卡,從批准之日下月起實行按季度銀行化發放低保金;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情況報告民政部門,並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重新稽核。民政部門根據重新稽核情況,再次執行審批程式,必要時,應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或聘請專業調查單位協助進行調查評估。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城鎮戶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向戶籍地社群居委會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
1、不符合低保條件:
在就業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業、失業、下崗人員,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的;
吸毒、賭博且仍不悔改的;
子女自費擇校就讀的;
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積超出當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積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計算)或二年內新裝修住房;
擁有並使用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高檔消費品的,飲用純淨水、礦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低保標準的;
電話月消費總額(包括月租)連續兩個月高於當地低保標準18%的;
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因未履行低保物件所承擔的義務而被取消低保資格未滿半年的;
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的老年人、病殘人員及孤兒,其財產贈與他人的,由財產受贈人負責贍(撫、扶)養;
2、申請低保待遇的手續:
戶主申請:持有當地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及影印件: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傷殘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用工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證明;
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數、質量情況證明;
學生證、入學通知及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證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地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鄉鎮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其它證明材料(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3、村(居)委會評議: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委會組成由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低保待遇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評估與計算的初審工作,召開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4、符合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發給並填寫《低保申請審批表》,由評議小組負責人籤屬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複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請複審。
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及各黨支部等成員參加的低保待遇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符合規定的,由主管領導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屬稽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報上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居)委會並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6、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對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應在《低保待遇審批通知單》中說明理由,並透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村(居)委會送達申請。
7、審批後公示與發放: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村(居)委會,在公示欄再次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在評議結果公示內容的基礎上,增加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時間,家庭年領取低保金數額等)。
8、無異議的,民政部門發給低保證及低保金領取卡,從批准之日下月起實行按季度銀行化發放低保金;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情況報告民政部門,並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重新稽核。民政部門根據重新稽核情況,再次執行審批程式,必要時,應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或聘請專業調查單位協助進行調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