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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雪寒

    補貼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領取職業: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相關規定:1、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2、高溫補貼應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3、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髮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4、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5、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7、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了高溫津貼為理由,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申訴途徑:若勞動者符合條件,但用人單位不發放津貼,勞動者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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