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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44295222555

    認籌金不是定金,是可以退的。

    在沒有簽訂任何條款的時候,認籌因不具備法律效應,購房者在認籌過程當中所交的“誠意金”、認籌金是可以退還。而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就需要仔細確定,防止有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條款出現,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

    在購房的過程中,認籌金是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的購房意向金,而定金是購房者同開發商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透過書面約定。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但是想退還定金卻是比較困難。

    一般進行認籌時,購房者需先填寫個人買房資料,並交納一筆認籌金,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需仔細檢視合同,是否有約定:如開發商在認籌協議上約定,購房者將來由於個人原因不再購房,那麼認籌金就不會退還;或是否認同直接將認籌金轉為定金(按照法律規定,

    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有協議約定為“定金”,則可按照合同所約定執行,那就不能退款。

    擴充套件資料: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

    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專案,按規定也不得釋出商品房預售廣告,不得進行銷售。從“認籌”的內容來看,它應當是與“內部銷售”同等性質的房屋預售活動。也屬於“提前銷售”的一種,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是被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認籌”也是開發商操控房價的手段。透過“認籌”,開發商能夠輕易控制房號,從而故意製造樓盤熱銷的假象,讓購房者產生緊張感,著急出手買房,藉機抬高房價。

    另外,“認籌”還是孕育“炒樓”的溫床。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交納“認籌金”,就可以參加抽號,而且“認籌金”可無條件退還。

    這就給“炒家”提供了機會。“炒家”一般都會“一盤多認”,也就是在同一個樓盤內多次“認籌”。而“認籌”數越多,被抽中的機會就越大。往往抽中一個號轉手就能賣錢。更有甚者,那些“有門路”的人往往透過關係在一開始就先佔個“號”,然後再轉手倒賣,賺取“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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