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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11680516541

    解釋: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對將訴訟檔案送交收件人的規定,有兩層意思。第一,送達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首先應當送交到收件人,這種方式可使被送達人直接迅速瞭解送達內容,是送達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況下有應採取這種送達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由他們轉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說的“其他訴訟檔案”包括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二款是對留置送達的規定。送達直接關係到整個刑事訴訟程式能否順利進行。但是,實踐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種種原因拒絕接受送達檔案的情況,有的還以此作為不履行訴訟義務的理由。因此,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款規定了留置送達的程式。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檔案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本款規定,訴訟檔案送達後,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送達訴訟檔案的人可以邀請收件人的鄰居或者其他人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處,並在送達證上記明拒收的理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這樣,即使是收件人拒絕接收,也認為是已經送達。本條所說的“收件人”是指訴訟檔案中指明應交給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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