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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25372067741

    法理上是如此,但現實中卻有可能被入侵。

    中立國指在發生武裝衝突時,對交戰的任何一方都不採取敵對行動的國家,分為戰時中立國和永久中立國兩種。在衝突裡中立屬於一種主權受限,和不結盟是有區別的。

    對戰時中立作出規定的中立條約有:

    1907年簽署的《海牙公約》中的第5號和第13號公約,即《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的權利義務公約》和《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

    前者共25條,規定了中立國的領土不可侵犯的原則。

    後者共33條,確認尊重中立國的主權;禁止交戰國在中立國領土及其領水內交戰和拿捕;禁止交戰國艦船透過其領水和在其領水內停泊的義務。

    確認和保證一國為永久中立制度的中立條約有的是國際條約,有的則根據國內法而宣佈永久中立。如關於瑞士永久中立的條約,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宣言》,瑞士首先成為歐洲的永久中立國。其後,比利時和盧森堡分別根據1831年《倫敦協約》和1867年《倫敦協約》先後成為永久中立國。

    但比盧兩國的永久中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遭到德軍入侵而破壞,後經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廢除。

    奧地利宣佈永久中立是根據1959年透過《聯邦條例》,蘇、美、英、法4國按瑞士方式對奧地利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作出承諾和保證。

    其他,還有在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中規定的中立條款,如1902年的英日第一次同盟條約;1882年德國、奧地利、義大利3國同盟條約和1926年蘇德中立和互不侵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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