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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74158057816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發生在家人們之間的這種暴力性行為,不能因為跟對方的關係特殊就可以成為逃脫法律制裁的藉口了,有很多的家庭暴力實際上已經逐步演化成為了虐待,甚至於是故意傷害,但是法律上缺乏家暴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相關法律定論,所以才導致家暴引起的惡性案件屢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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