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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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式:
1、正常申報:參保人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2、延期申報:參保人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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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1、《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單位申辦的須加蓋單位公章)
2、參保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具體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任意一種。)
注:
(1)單位申辦的需提供:參保人有效身份證明,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件一份;
(2)參保人本人申辦的,須提供原件。
3、如順產的:
(1)《出生證》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原件,如新生嬰兒死亡的,提供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的死亡醫學證明)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資料或證明。)
2、如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及生育多胞胎的:
(3)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4、如流產的:
(1)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資料或證明。)
(2)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4、如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1)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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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式:
1、正常申報:參保人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2、延期申報:參保人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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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1、《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單位申辦的須加蓋單位公章)
2、參保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具體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任意一種。)
注:
(1)單位申辦的需提供:參保人有效身份證明,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件一份;
(2)參保人本人申辦的,須提供原件。
3、如順產的:
(1)《出生證》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原件,如新生嬰兒死亡的,提供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的死亡醫學證明)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資料或證明。)
2、如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證》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原件,如新生嬰兒死亡的,提供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的死亡醫學證明)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資料或證明。)
(3)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4、如流產的:
(1)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資料或證明。)
(2)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4、如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1)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