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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下的一小白

    著名的歷史學家嚴耕望老先生在《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行政制度》中說“鄴既郡治名縣,自亦無改鄴縣為鄴國,改鄴令為鄴相之理”意思是鄴城作為郡治制度的名縣,自身也沒有改鄴縣為鄴國,改鄴縣令為鄴相的道理。可以看出嚴老認為漢代的郡治不應用於封侯立國。但從東漢來說,卻多見於列侯封於郡治者,諸如臨湘侯劉興、長安侯劉祜、槐裡侯皇甫嵩、鄴侯袁紹、陽翟侯袁術……而袁術在得到了傳國玉璽,於建安二年(197年)在壽春稱帝,建號仲氏。可是在建安四年(199年)就嘔血而死,貽為笑柄。可見封侯可以,立國後果就有點慘了。

  • 2 # 豹眼看歷史

    我在寫作歷史紀實小說《悠悠子衿女兒情---一代才女蔡文姬》的時候,遇到了一個困境。瞭解商周以來的分封制和秦漢時期的郡縣制,對於瞭解整個小說的故事情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出於小說本身構架的需要,不合適太多的介紹這方面的情況。

    因而,正好利用相關的史料回答這個問題的機會,以希望與對這段歷史有興趣的朋友,一起交流。

    從郡縣制的實行來看,作為郡行政中心的郡治不再適合封侯立國。

    01

    分封制

    西周建立後,經歷了短期的社會動盪。為了對被征服的廣大地區進行有效統治,攝政的周公修改了商王朝的內外服制度,大舉實行分封。分封制,又稱封邦建國。是在保證周王室強大的條件下,將親族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廣建封國,以拱衛王室。

    賦予諸侯軍政大權,獨立性很大。

    各諸侯國必須服從周王室的政令,重要官職任免要呈報周王批准。有的諸侯兼任周王的卿士,以示臣服關係。各諸侯國必須承擔各種軍事義務和繳納貢賦,承擔徭役。

    諸侯還可以對下屬再進行分封。

    透過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的宗法制,來保證分封制的實行。

    02

    郡縣制

    郡縣制起源於春秋後期,各大國在新吞併的領土上,已不再進行分封,改而設定郡縣。郡縣官吏由國君任免,不能世襲。

    秦統一之初,有人向嬴政提出,在燕,齊,楚等地分封子弟的建議,希望以此方式控制不斷擴大的疆域。贏政堅決否定了分封的主張,堅持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郡縣制。

    與此相適應,建立了一整套地方各級官僚體系。加強了中央集權,對地方實施有效的控制。

    03

    軍功授爵制

    戰國時期開始採用“軍功授爵制”,就是論功行賞,秦漢之初基本沿襲。

    儘管漢初也封了不少諸侯王,甚至是異姓王,但已經與分封制時期的諸侯王有很大的區別啦!

    同時,中央透過設定郡縣,委派官吏,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諸侯王不再是獨立的王國,受到了很大的牽制。

    04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鬥爭

    無論分封制還是郡縣制,無非是期望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秦始皇徹底廢除分封制,導致王室和功臣的不滿,這也是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

    漢高祖汲取了這一教訓,大批分封劉姓為王,逐步清除異姓王。透過削蕃,“推恩令”,“酎金奪爵”等一系列措施,強幹弱枝,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勢力。

    只有強大的中央集權,才能維護國家穩定統一。一旦地方諸侯做大,就會危及國家穩定,動亂就會開始。

    05

    郡治的職責

    採用郡縣制,在郡設立郡守等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命,郡守等官吏代表中央管理地方。

    因而,郡治不再適合用來封侯立國。這與實施郡縣制的初衷是一致的。

    再說,作為中央政權也不會容許分封的人,到自己的封地去建立國家,發展勢力,做強做大。

    無論封王還是封侯,僅僅是一個爵位,一個待遇。

    漢朝後期,許多爵位就與這個地方沒有一毛錢的關係。

    所以,郡治不是用來封侯立國,還是代表中央管理地方的!

  • 3 # 聽歷史說話

    最近我在讀春秋戰國時期的史書,在這段歷史當中,列國正在逐漸的由分封制轉向郡縣制,我對這個問題也進行過一點思考,所以斗膽回答。

    西周以來,周王室大肆分封諸侯,形成了一種以周王室為核心,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分封制。在這種分封制之下,周王室是天下的中心,各諸侯國對周王室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包括拱衛王室、朝貢等。

    而同時這些諸侯國卻擁有相當大的自治權,他們相當於自己封地內事實上的皇帝,擁有生殺大權。在他們的封地內,他們可以組建一套完整的官僚制度,而且擁有自己的合法軍隊,還可以自己制定稅收政策,自己制定法律,自己鑄造錢幣等。

    可以看出來,在分封制下,因為這些諸侯國的權力過大,相當於一個個獨立的王國。

    而到了後來的大爭之世,群雄並起。各國紛紛變法圖強,政治制度首先成了被改革的物件。

    以秦國為例,秦孝公繼位之後,和商鞅聯手搞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其中的重頭戲就是實行郡縣制度。

    而其他列國,也多有實行郡縣制度的。

    但是有一點需要明白,當時的郡縣制度有兩種形式。一種只是名義上的郡縣制度,這種郡縣和封國沒有太大的不同,郡縣長官同樣相當於諸侯。而另一種郡縣制度就是我們理解的傳統意義上的郡縣制,郡縣長官直接對中央負責,他們隸屬於這一整套的官僚制度,對轄地只有管理權,相當於代皇帝進行管理,而沒有其他的特權。

    那麼在這種兩種制度並行的條件下,前者很顯然只需要經過稱謂的轉變就可以變成諸侯國,因為他們的統治基礎和制度就屬於分封制。

    而第二種,以秦國為代表實行的郡縣制,因為其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體制,逐漸脫離了傳統的分封制。久而久之,它已經不具有了形成分封制的土壤。但這一切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對它實行有效的控制,不然同樣具有反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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