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宣告;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的宣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註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宣告的內容。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資訊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型別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
評估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宣告;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的宣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註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宣告的內容。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資訊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型別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