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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體現法家思想成就的最高形式,也是法家學派被稱為“顯學”的突出標誌,即使秦王以後儒家學派佔據了統治地位,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也依舊長遠地影響著後世。先哲們對法治苦苦思索和孜孜以求的歷史蹤跡,值得我們去追尋和考察,以使今日法治建構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

      法治思想理論的提出

      與儒家“禮治”、“德治”思想相對立的法治思想,是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形成一定規模的,《韓非子·心度》中說:“治民無常,惟有法治。”商鞅在《商君書·君臣》中說:“明主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能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成熟於戰國時期的管子,更是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概念:“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從這裡可以看出,法家學派對“以法治國”是充滿信心的,它可以使政令統一,權威集中,如此,則舉措之間可以治國。

      (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韓非。春秋末期的管仲、子產、鄧析是法家的先驅者,戰國後期的韓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法治的含義,是“以法治國”,主張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為法,以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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