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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觀點:自古重男輕女,老人思想上依然沿襲了傳統思想將財產都分給了兒子,從情理上來說讓女兒和兒子承擔同等的贍養義務難免讓人心生怨念,從法律上說女兒也不能因為老人將遺產都給了兒子而拒不贍養老人。

    事實介紹

    2017年1月,王奶奶被診斷出癌症,術後療效並不理想。面對動輒幾萬元的治療費,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簡直是杯水車薪。患病期間都由兒子阿明照顧,親生女兒阿珍對生病的母親不聞不問。四個月後,王奶奶一氣之下將女兒訴至法院,“女兒是我懷胎生下來養大成人的,我把財產留給兒子,難道這可以成為女兒不孝順的理由嗎?”王奶奶訴請,女兒阿珍以後每月給她一千五百元贍養費,並把前兩年拖欠的贍養費也補上,還要分擔住院期間花的七千多元。

    快五十歲的阿珍覺得有些委屈,“我爸去世後,因為遺產問題家裡矛盾很大。我媽把財產都給了我哥,現在又要我承擔一樣的贍養義務,我覺得這不公平。”阿珍表示,她願意贍養母親,但是其本身經濟條件並不好,一個月收入才兩千元,還要養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贍養費,就從我本應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負擔不了醫療費。”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王奶奶提交的醫療費用單據、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王奶奶確實年老體弱且患有重病,雖然她有股份分紅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嚴重,所需的相關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用等也較高,阿珍是王奶奶親生女兒,於情於理於法,都應適當每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用給予王奶奶,考慮到王奶奶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三、個人觀點:

    首先贍養老人是子女法定義務,民間所謂的脫離母子關係,父子關係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據此本案中阿珍作為子女即使母親未將財產分給自己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其免除自身贍養義務的理由。

    其次,本案當事人王奶奶作為母親,在將財產全部分給兒子的情況下,應當考量子女的實際生活情況,要求女兒與兒子承擔同樣贍養責任,卻給予兒子全部財產的情況下,此種做法難免破壞家庭和諧,所謂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歸根結底都是一家人,分配好財產,保留住家的溫暖才是重中之重!

  • 2 # 元芳有看法

    在對待孝敬父母上,請不要用公平二字來當說辭,因為每個子女都不配和父母談公平。這不是我站在道德高地上搞綁架,而是法律和道義上要求你必須那樣做的。不要拿什麼公平不公平來要挾對父母的孝敬,說那麼多有什麼用呢,不就是為了錢嗎?

    是的,從我們的常理來講,母親的這種做法確實欠妥,偏袒兒子的做法實有不公,現實中也確確實實有這種糊塗的父母存在,人為的加劇了孩子間的隔閡,如果這樣,那麼女兒有怨氣是很正常的,但說到天邊的理由這不應成為拒絕養老的藉口。另外,對於其中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難道僅僅就是老人的偏袒之心嗎?女兒日常生活中做的如何呢?我們不得而知。

    子女贍養照顧父母,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擾,錢財是老人自己的,怎麼處理和贍養沒有一毛錢的關係,可以給你也可以不給你,可以只給兒子,也可以扔大街上,這是他們的財產自由。

    但在贍養問題上,除非有證據證明你有可以不盡義務的法律依據,不然你沒有任何藉口不養老,法律判你你也得認著,沒什麼委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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