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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塵劇中人

    這要看動機,單純的流量炒作也只能理解成這勞苦大眾苦逼的工作而已,如果已經知道事情不實,那就應當算欺騙了,只是取證難而已,無法判斷他是否知情是關鍵。

  • 2 # 拾集時光

    《現代漢語詞典》 (第五版)給“炒作”一詞的定義是:“為擴大人或事物的影響而透過媒體做反覆的宣傳。”

    娛樂圈的“炒作”即娛樂圈的藝人或者作品為了提升自身知名度而策劃的一系列非常規的宣傳手段,其最終目的是擴大知名度從而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炒作的過程是什麼樣的?

    娛樂圈炒作是由炒作方自身發起,透過媒體進行傳播擴散,將炒作資訊傳達到目標受眾身邊。

    炒作方往往選擇一個能吸引受眾目標的話題,選擇合適的媒體平臺,之後媒體發揮議程設定功能,將炒作事件大範圍報道,從而引起受眾的廣泛關注。在娛樂圈“炒作”的過程中,“意見領袖”也會發揮相當大的作用,例如各大論壇當中的大“V”或者營銷號會發表關於此事的訊息以加快事件的擴散。

    而受眾又是如何接受這些炒作資訊的?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提到,人類需求分為五個層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當受眾的生理與安全需求被滿足之後,就開始追求更高層次的社交與尊重需求。受眾為了同身邊的人保持一致性,一定會尋找最熱的新聞從而獲得社交上的滿足以及他人的尊重。同時,受眾會有“獵奇心理”,對娛樂圈保有極大的興趣。

    炒作效果又受什麼影響?

    炒作作為一種宣傳手法,根據其效果一定會被劃分為成功的“炒作”和失敗的“炒作”。娛樂圈的”炒作“效果受炒作方、炒作話題、炒作平臺、受眾等諸多因素影響。

    例如:

    圖片 1.png

    在隨後的電視劇釋出會上范冰冰大方表示,身兼製片人與主演,一定要在宣傳時有新聞點,所以弄了這個事,並不是自己手滑。這顯然是一次成功的炒作,範爺成功為自己的新劇做了宣傳。

    這次炒作為什麼成功了?

    首先范冰冰選擇了一個受眾感興趣的話題,當時,她與李晨的緋聞本就傳得沸沸揚揚,李晨和張馨予當年分手原因一直成謎,她正是抓住了這些原因,選擇了這樣一種炒作話題和手法。

    其次,范冰冰選擇的炒作平臺是微博,微博作為當下較為流行的社交平臺,使用者數量大且活躍,資訊擴散迅速,范冰冰選擇將微博作為平臺,能迅速地引起受眾注意。而且微博中有眾多大“V”擔任意見領袖引導話題。

    最後是受眾,受眾對新聞有很大需求,該話題也成功戳中了受眾的”好奇心“,范冰冰和李晨到底是什麼關係?李晨和張馨予分手是誰的問題?

    經過以上所說的過程和各方原因,這次炒作成功了。

    娛樂圈“炒作”中也不乏失敗的案例

    這次事件,網友直指張馨予“炒作”。雖然把張馨予送上了熱搜榜,她的名聲卻更糊了。為什麼這次炒作炒糊了呢?

    這次炒作,平臺依舊是使用者活躍度高,資訊擴散迅速的微博,話題依舊是吸引受眾目光的明星戀情,但炒作方張馨予在眾多網友心目中的口碑並不是很好,在這次炒作中,張馨予將自己放在弱者的位置反而引來了網友的群嘲。

    娛樂圈“炒作”事件還有很多,仔細梳理就會發現,炒作和各個環節息息相關,任一環節出錯炒作都可能會糊。

    娛樂圈”炒作“到底是好還是壞?

    現在在大多數人眼裡,一提起“炒作”就認為是貶義,明星粉絲更不允許別人說自己喜歡的明星在炒作。

    但透過梳理娛樂圈“炒作”的過程,我們發現只要炒作過程得當,完全是一次成功地營銷:炒作方最終提高了知名度,合作媒體提高了點選率並獲得了利益,而受眾在這一過程中,也滿足了自己的“獵奇心理”並滿足了自身需求,獲得了茶餘飯後的談資。所以說,我們也應該摘下對”炒作“的有色眼鏡,正確分辨與對待每一次炒作行為~

  • 3 # 魏樂妮0813

    炒作這個事情見怪不怪了,有多少過氣明星看著曝光率低了就會找各種理由炒作,有一些新電影或者電視劇上映也會傳出各種訊息,增加曝光率,這也是炒作,只要不是針對性,不良後果,沒有對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就可以了,應該也不會受到懲罰,或者犯罪了

  • 4 # 源憶面膜

    什麼是炒作? 《現代漢語詞典》是這麼解釋的:為擴大人或事物的影響而透過媒體做反覆的宣傳。

    這應該算是權威解釋了吧?那從這個解釋來看,炒作並非是多數人認為的那樣是一個貶義詞,而是一箇中性詞。不能戴著有色眼鏡看待這個詞,不應該被貼上惡俗的標籤。對商家來說,炒作是一種不斷翻新的商業技巧,基本的目的是人氣,也就是大眾的注意力,最終目的是名氣和金錢。

    在《炒作學》一書中,炒作被認為是“一項高智商的艱苦的運動”,“從切入點的發掘,到概念的提煉、議題的設定、步驟的分解再到控制主流言論比例和品牌的拓展與延伸,其間有太多的細節,每一步都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每一次成功的炒作都絕非是唾手可得,其中必定孕育著厚重的文化,凝聚著絕高的智慧。

    所以,“媒體炒作”與捏造事實的“造謠行為”並不能劃等號,也並非是欺騙觀眾。媒體為了深度挖掘新聞事實、追求熱點、吸引讀者、提高關注度(對報紙來說應該是提高發行量;對網路媒體來說,應該是提高點選率)對某事某物進行集中披露報道,這可能應該只是媒體的本能本職使然。

  • 5 # 李蘭頌

    炒作和造謠性質不同。炒作如房屋中介在媒體上釋出廣告,常有炒作成份;而造謠生事和造謠惑眾,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欺騙和觀眾物件不同。過度炒作必然摻假,只要造謠就是欺騙,而物件只有觀眾的媒體,很像是保健食品的電視廣告。

    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深刻表明,任何媒體針對任何受眾公開發布資訊,毎個字都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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