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制形式:
農業是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生產部門,土地是中國古代人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是構成封建生產關係和一切經濟關係的基礎。在中國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為三個階段:
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同享用勞動成果。
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際是國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係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本質上講,都是私有制。
1、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
(1)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它始於商朝,完備推廣於西周,春秋後期逐漸瓦解。
(3)內容(權利與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果實
2、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中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藉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種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基本特點和具體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方式: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的農民或軍隊的開荒種地。屯田有軍屯、民屯。軍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穫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均田制:
實行: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鑑、吸取,其影響深遠。
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併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較完備)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係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併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認識:古代土地制度變革與調整的實質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併是最大特徵: ①土地兼併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加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
②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
農業是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生產部門,土地是中國古代人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是構成封建生產關係和一切經濟關係的基礎。在中國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為三個階段:
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同享用勞動成果。
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際是國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係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本質上講,都是私有制。
1、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
(1)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它始於商朝,完備推廣於西周,春秋後期逐漸瓦解。
(3)內容(權利與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果實
2、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中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藉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種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基本特點和具體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方式: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的農民或軍隊的開荒種地。屯田有軍屯、民屯。軍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穫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均田制:
實行: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鑑、吸取,其影響深遠。
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併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較完備)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係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併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認識:古代土地制度變革與調整的實質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併是最大特徵: ①土地兼併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加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
②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