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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20993459360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雙方雖未發生碰撞,但對方的行為是導致我方受傷的因素之一,對方理應有過失。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2.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只要肇事車輛被認定有任何責任,受傷者可以先在交強險中可以獲得理賠,此時是無須計算雙方責任比例的,超過交強險的部份,再由有責任的人依照須負擔的比例理賠。

    3.交強險賠償限額: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一般來說,我方可向有責任的人求償的專案大致如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親屬護理也可主張賠償)、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5.此外,我方後續若衍生出,經過鑑定後被認定符合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 的狀況時。

    若真如此,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7.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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