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通常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晚點的,但不排除一些自然因素或者動車機械故障均有可能導致高鐵晚點。針對高鐵晚點,鐵路方面應該沒有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於旅客如何賠償更是缺乏規定。高鐵晚點屬於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其中最直接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是構成違約責任。暴露了鐵路運輸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問題。有關鐵路旅客運輸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停電等突發事件情況下對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一對鐵路旅客運輸規定比較詳細的規範性檔案也是如此。背後的原因是,鐵路長期以來一家獨家壟斷經營,鐵路立法方面社會參與程度低,消費者無法參與鐵路立法活動,表達公平、合理的訴求。既然是高鐵,既然是客運合同,本來就應當是準點、高速,現在延誤兩個多小時,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鐵路旅客晚點,就要承擔損失全部票款的責任,鐵路晚點也應當根據晚點時間長短作出相應的損失賠償。比如免費就餐、住宿、賠償損失等。尤其是高鐵,票價較高,出現晚點,鐵路企業應參照民航給予就餐等賠償。這裡必須強調的是,現有的鐵路行業慣例是不支援晚點賠償的。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立法機關正視民眾的呼聲,按照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一視同仁對等所有市場主體,完善鐵路監管立法,補足鐵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給旅客造成的損失。但是,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如果是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比較容易取證,但晚點造成的耽誤工作、影響其他事情則非常難以證明具體損失。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很難支援賠償。但是,對於火車晚點,應該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及原理,除了天氣惡劣、裝置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應該規定對乘客進行賠償或者補償,這既是對於乘客的公平處理,也督促鐵路公司改進服務。
高鐵通常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晚點的,但不排除一些自然因素或者動車機械故障均有可能導致高鐵晚點。針對高鐵晚點,鐵路方面應該沒有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於旅客如何賠償更是缺乏規定。高鐵晚點屬於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其中最直接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是構成違約責任。暴露了鐵路運輸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問題。有關鐵路旅客運輸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停電等突發事件情況下對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一對鐵路旅客運輸規定比較詳細的規範性檔案也是如此。背後的原因是,鐵路長期以來一家獨家壟斷經營,鐵路立法方面社會參與程度低,消費者無法參與鐵路立法活動,表達公平、合理的訴求。既然是高鐵,既然是客運合同,本來就應當是準點、高速,現在延誤兩個多小時,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鐵路旅客晚點,就要承擔損失全部票款的責任,鐵路晚點也應當根據晚點時間長短作出相應的損失賠償。比如免費就餐、住宿、賠償損失等。尤其是高鐵,票價較高,出現晚點,鐵路企業應參照民航給予就餐等賠償。這裡必須強調的是,現有的鐵路行業慣例是不支援晚點賠償的。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立法機關正視民眾的呼聲,按照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一視同仁對等所有市場主體,完善鐵路監管立法,補足鐵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給旅客造成的損失。但是,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如果是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比較容易取證,但晚點造成的耽誤工作、影響其他事情則非常難以證明具體損失。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很難支援賠償。但是,對於火車晚點,應該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及原理,除了天氣惡劣、裝置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應該規定對乘客進行賠償或者補償,這既是對於乘客的公平處理,也督促鐵路公司改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