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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ording

    美國國會可以透過彈劾程式給司法部長定罪,被定罪的司法部長受到的懲罰就是免除職務並不能再擔任聯邦公職。除此之外,國會不能像總統那樣解僱司法部長。

    首先,我們都知道,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總統

    提名,並經諮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

    美國總統在任命行政部門高階官員、駐外使節、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聯邦各級法官時,需要國會參議院批准而任命。而司法部長,作為美國行政部門高階官員,其任命必然需要國會參議院的同意。但對行政部門高階官員的免職這一問題上,美國憲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美國採取的是立法慣例和司法先例的方式來確定免職權的。1789年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後,美國國會在透過設立外交部(也就是後來的國務院)時,最終透過的法律規定了免去該部門首長的權力,獨屬於總統。根據這一先例,美國國會之後設立所有行政部的法律都採取了這一總統有權免去行政部高階官員職務的權力的做法。

    美國司法部標誌

    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國會曾經透過《官員任期法》和其他法律,限制總統的單獨免職權,使得總統沒有經過國會參議院同意,不能免去行政部門高階官員的職務。但是最高法院透過“邁爾斯訴合眾國案(1926年)”、“漢弗萊訴合眾國案(1935年)”以及“摩根訴田納西流域管理局案(1941年)”,推翻了上述法律,並確立了除了法官,總統有憲法權力將其任命的官員隨意免職的權力,但不能隨意將其任命的管制機構官員免職的關於免職權的慣例。正是由於這一慣例,使得國會根本不可能像總統那樣,隨意將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行政部門高階官員免職。換句話說,美國國會並沒有對司法部長這樣的行政部門高階官員免職的權力。

    特朗普:國會免去司法部長職務?那我呢,我放哪兒啊?不行,我要發推抗議國會去

    不過,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國會擁有對犯有叛國罪、賄賂罪、以及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總統、聯邦法官和合眾國所有文職官員擁有彈劾權。這使得國會能夠透過彈劾程式罷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上述這些官員。但是,由於彈劾的物件是可能觸犯上述這些法律的人,因此國會不能濫用彈劾,不能毫無理由的以彈劾的方式任意罷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如果那樣的話,不但國會涉嫌濫用權力,而且彈劾權由於被濫用,其威懾力和公正性將會大打折扣,必然將失去美國製憲者們設計這一制度的原意。因此,美國國會可以透過彈劾的方式,將明顯違反憲法職責或者明顯翫忽職守的政府官員清除出公職,司法部長如果真的反猶上述這些罪行的話,那麼國會自然可以透過這種方式將其定罪,並免去其公職。但是彈劾權主要是用來進行威懾的,是為了防止國家官員明目張膽地違法犯罪的。因此,國會不可能因為意見不同等政治原因,隨意使用彈劾權,將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免職。如果國會這樣做了,其實是對自身的一種傷害。

    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

    因此,美國國會並沒有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的免職權,不過當這些官員如果涉嫌明顯違背憲法職責或者明顯翫忽職守的話,那麼國會可以透過彈劾,將他們定罪,並免去公職,當然由於彈劾權的威懾力,彈劾權的正確使用是寧可置而不用,不可棄而不置。在美國曆史上,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官員還沒有一位被彈劾定罪,從而丟失公職的呢,相反,倒是有不少終身制的法官,則倒在了國會的彈劾之下。

    克林頓彈劾案

  • 2 # 閒看秋風999

    先告訴你答案,不僅僅是罷免,後果比這個要嚴重得多。

    據美國媒體POLITICO新聞網訊息,美國司法部巴爾應該服從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決定在5月1日前向眾議院提交“未刪節版本”的穆勒調查報告;

    不過,美國司法部在眾議院規定的最後期限到來時,並沒有應約提交報告,而是給上面司法委員會主席、民主黨籍議員納德勒寫了一封表示拒絕的信。

    如此蔑視立法機構,那還了得?

    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立馬向巴爾提出傳喚——定於美國東部時間5月2日舉行由巴爾本人參加的聽證會。不過巴爾在5月1號這天參加完由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聽證會,根本就沒有在眾議院聽證會上露面。

    由於作證人不出席,聽證會只得在十幾分鍾以後草草收場。立法機構傳喚竟然不到場?!眾議院準備抓人了。

    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在會後的新聞釋出會上時,“當前最嚴重的事情是美國司法部長在國會面前沒有講真話,這構成犯罪”。

    “任何人對國會說謊都是犯罪。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包括美國總統也包括司法部長。”她表示,眾議院將考慮採取抓捕行動。

    換句話說,佩洛西的意思就是要巴爾在接下來的幾天內準備向眾議院提交“未刪節版”的穆勒報告;否則,眾議院將動真格的了——不僅僅只是罷免。

    這就是美國的所謂三權分立——國會(立法)和白宮(政府)各有各的權利——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821年的司法解釋: 美國國會有對任何不配合的作證的人進行逮捕和監禁。

    美國的法律專家稱,批捕證人無需動用參眾兩院全體投票贊成,只要一家投票贊成就可以啟動抓捕程式。

    據美國《華盛頓郵報》訊息,最近一次國會抓人發生在上個世紀二十年代——時任美國內政部長的福爾因接受某石油公司賄賂,被國會組成的調查團隊逮捕。

    1927年,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國會抓人合法。1931年,福爾開始服刑。

    這場戲結束了嗎?還沒有。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決定給巴爾幾天“冷靜期”,準備在下週看看巴爾如何答覆——屆時,如果巴爾仍然不提交全文穆勒報告,那他就很有可能成為抓捕物件,最後也免不了牢獄之災——這就是美國的政治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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