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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歷史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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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禁公子
咱們都知道,古代女子的地位相當低下。她們一旦犯了通姦的罪行,那麼下場就會非常的悽慘。這就跟男子是不一樣的,如果男子是女子通姦的物件,那麼男子這種叫風流、叫花心,他會付出的代價很少。但女子卻不一樣,一旦被判處通姦,就算沒有奪走性命,也不會比死好多少。對於這些被打上的通姦罪的女子,她們將受到下面這幾種懲罰。
第1種,浸豬籠。這種懲罰方式很多人都是熟悉的,這也是最常用的一種懲罰方式。就是將犯了錯誤的女子給關在一個籠子裡面,女子的手腳都要綁上,以防止她掙脫。然後再將籠子的周邊拴上比較重的石頭,防止籠子浮上來。接著就是將困著女子的籠子丟進水裡面,女子就會慢慢的在水下窒息而死。這種懲罰通常都是由大家族或者是一個村莊裡的人私自判處,並不會透過官府來執行。
第2種,騎木驢。這算是一種專門為女性而設計出來的酷刑,它不僅會對女性帶來身體上的折磨,更會帶來心理上的折磨。這種所謂的木驢,中間會有一個活動的小木樁。女性騎坐在上面,木樁活動就會讓她們覺得相當的痛苦。這樣長期的折磨,其實還不如死了來的痛快,所以這對犯人心理來說也是一種折磨。不過這種殘忍的刑罰,只有犯特別大錯的女性、被人特殊交代要嚴厲處置的女性才會接受這樣的懲罰。
第3種,打上烙印。這種就是對女性的一種侮辱性懲罰,用那種燒紅了的烙片印在女性的身上,表明這個女性犯了通姦罪。而且這種烙印一般都會打在比較顯眼的地方,比如說臉上,手上等地方,讓人一看就明白。而一旦被打上了這個烙印,這個女子一生都會抬不起頭,走到哪裡都將被指指點點。這就會對她的生活造成影響,沒有男人願意養著這樣的女人,也沒有人願意給這樣的女人一個工作讓她養活自己。
第4種,用牛筋鞭打。這也是一種刑罰,使用牛筋製作而成的鞭子,蘸上鹽水或者是酒水,然後鞭打在女性的身上。鹽或酒在傷口上會帶來很強烈的疼痛感。再加上鞭子的抽打,那就等同於是痛上加痛,對於體質比較弱的女性來說,這樣的鞭打,通常都會要了她們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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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少夫人168
古代的通姦差不多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出軌吧,我們現在如果碰上在婚姻裡出軌的情況,要麼就是提起離婚,要麼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反正就是也沒有很強硬的辦法,也沒有很強硬的法律懲罰女性。但是在古代卻不是這樣的,在古代,如果有通姦的情況,對女性的懲罰是很嚴重的。這和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肯定也有關係,反正如果通姦,人們就覺得這肯定是女的勾引別人的,反正都是女人的錯,就要非常嚴厲的懲罰女性,後來因為這些懲罰都太殘酷了,所以後來也就沒有了,現在也都文明時代了,有什麼事都去合法的解決,用法律去保證自己的權利,實在不行就起訴離婚。但是在古代女性通姦是要被遊街的,就是讓女人都脫光了在街上游行讓人們看,街上的人們如果見了這種事肯定會指指點點,說不定還會拿臭雞蛋砸。這麼做不論是什麼人都會覺得抬不起頭,太丟臉了呀,何況還是女人。所以之後很多女人都會自殺,這相當於直接給女人判了死刑呀。還有就是浸豬籠,把女人放到籠子裡,再浸到水裡,時間長了肯定受不了了,說不定還會悶死呢。還有拿針扎女性下體,活著打女人腹部的情況等等。反正到最後這些女性要麼抬不起頭一輩子被人嘲笑,要麼就是真的忍受不了最後自殺了。不管怎麼說,古代的這些懲罰真的都太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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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鄧海春
男女之間交往的禮節,一直都是華人社交關係中的核心話題。作為男女關係中最為人所不齒的“通姦”,在今天看來,只是違反了道德,並不算犯罪,最多告知家屬、行政拘留、處以罰款,但在古代的刑法典律規定中可遠遠比現在要嚴重的多。
秦朝法律對通姦罪直接處決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最為嚴苛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強大本身就是依靠法家思想的推動下,商鞅、李斯等等一撥又一撥的法家代表人物經過一代又一代的修善,使得秦國乃至後來的秦朝變成一個徹底的輕罪重罰的王朝。
《史記·始皇本紀》記載“禁止淫佚”,否則就是處以殺頭的極刑。
漢至魏晉通姦將處以宮刑
《尚書》中記載,男女之間如果有通姦的事情發生,雙方將會被處以宮刑。提起宮刑,很多人會認為是男人專屬的刑罰,其實不是。宮刑也分男女,男的則是“去勢”像司馬遷這一類,女的是“幽閉”(自己想象)。無論男女只要受過宮刑,基本上與男女之事再也無緣。
這是先秦《尚書》的記載,很多歷史學家提出疑問覺得《尚書》中的內容可能是魏晉時期的人假託先秦的作品,因為南北朝時期才會對通姦罪進行如此惡劣的處決。魏晉南北朝很多的制度法典都是從漢朝延續下來的,對通姦罪處以宮刑是從漢朝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的刑罰。
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的是,漢孝文帝對於封建法律的變革,雖然很大程度上減輕用刑的分量,去掉一些殘酷的極刑,但是對通姦罪仍然處以宮刑,這一點是漢文帝法律改革沒有變動的地方。
隋唐宋處以收監
隋唐時期,由於時代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人們的思想也在逐漸開放文明,對於通姦的人,雙方如果都有家室則判處各兩年的收監,如果一方是未婚則判處一年半。這種對通姦罪的改革,是社會的一大進步,至少使得人們免受砍頭和宮刑的殘忍痛苦。其中彰顯出,隋唐宋對通姦罪的收監製度注重是對有家室的一方用刑,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家庭穩定,畢竟家庭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繁榮的基礎。
特別是宋朝獨創的“奸從夫捕”政策,這種對待通姦罪的規定是一種人性化的創新,也就是說如果妻子在外有染,作為丈夫不想追究此事的話,官府也不會強制去執行。這是宋朝“民不告,官不理”立法精神的延展。
元明清以訓誡和杖刑為主
等到元朝入主中原以後,又恢復對通姦罪的皮肉刑罰,使用杖刑來以示懲戒。男女雙方,要各自挨八十大板,然而女性挨板子要比男的重很多,也就是“去衣受杖”即扒光衣服,讓眾人圍觀打板子。在三綱五常、五倫禮節非常嚴明的時代,很多人因為事蹟敗露,又當眾被扒光衣服羞辱,在受杖以後,索性無顏苟活。
《清律小注》中記載,刁姦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社會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呈現出依次遞減的態勢,這種發展趨勢實際上是社會不斷進步,思想不斷開放文明的發展結果。畢竟,人情法理都要兼具,身體損壞難以修復,要給犯人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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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女人犯了通姦罪,放到了現在來說,就是女性出軌。雖然現在來說出軌並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在古代如果女人犯了通姦罪那可是大罪過,歷朝歷代處罰的措施各不相同。
先秦時期據現有的資料可查,先秦時期正史中並沒有關於通姦罪的記錄。沒有記錄並不是說,就不對出軌的女人做出懲罰,而只是官府不處罰,懲罰她們的是私行。換句話說,就是如果發現女人出軌,可以不用報官,而是任由夫家處置,都不犯法。
可見犯了通姦罪的女人,在先秦時期生命是沒有保障的,這種懲罰力度是很大的。
秦漢時期到了秦朝,仍然沒有國家法律制裁犯了通姦罪的女人,但是國家公開宣佈,支援對犯了此罪的女人動用私行,對這部分女人的處罰方式依然沒有什麼改變。
到了西漢之後,這種情況有所改善。漢文帝時期,為了鼓勵百姓生產,安定百姓,於是從國家層面上制訂法律,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女人,不能動用私刑,而是由官府採取宮刑。這樣一來,雖然女人要遭受極大的痛苦,但是命卻可以留下來了。這也是一種進步。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由於中原王朝受到沉重打擊,前朝制訂的規章制度,幾乎被全部打破,所以私行又重新開放,女人的地位再次下降。
唐宋時期這一時期,政治比較清,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這也促使國家從法律層面提高女人的地位。
這一時期,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女人來說,私刑是完全禁止的,國家對於犯了此罪的女人的處罰是流放。未婚女子流放一年,結了婚的女人流放兩年,這是古代歷史上對女子處罰最輕的時期。
元代之後到了元代,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女人,開始加入杖刑,在對女人實施杖刑的時候,要求將女人的衣服扒下,並且允許所有人圍觀。
被杖刑的女人,雖然不會有生命危險,但是心理上卻遭受了極大的創傷,幾乎受了此刑的女人,都會選擇自盡。
總結至於有人說的,古代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女人,還會實行浸豬籠、騎木馬、騎木驢等等種類繁多的刑具,因為都是屬於私行,在正史中並沒有記載,所以也只能偶爾出現在文學作品中,真實性並不可靠。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國時期,國家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女人還會判處最高兩年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