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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階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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