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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ohpu30287

    婚姻合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當事人合格。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是有婚姻行為能力的人,不僅已達法定婚齡,而且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和後果。因此,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同意結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臨時處於精神錯亂中的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屬無效。(2)意思表示真實。出於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以及雙方通謀專為表示形式的虛構的婚姻,也屬無效。(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雙方在此以前於其他場合作出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只能認為是成立婚約即訂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婚姻合意有哪幾種分類⑴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中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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