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簡稱標識)是供銷合作社的象徵和標誌。為加強標識製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2006年9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釋出了《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供銷合字〔2006〕31號)。《管理辦法》規定,除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外,未經備案或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標識。
第一,《管理辦法》直接授權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享有標識使用權。在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使用標識,是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的義務,無須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第二,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包括社有全資、控股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可以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服務組織(包括加盟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的商場、超市、連鎖店、便民店等)使用標識,應當先向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備案,並說明使用用途、範圍和期限。
第三,與供銷合作社相關的其他組織使用標識,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標識。跨縣(區)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地(市)級供銷合作社提出申請。跨地(市)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省級供銷合作社提出申請。全國性或者跨省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申請。申請使用標識,必須說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並在批准的範圍內使用。
根據《管理辦法》,備案或批准使用標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時,繼續使用標識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批准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停止使用標識。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簡稱標識)是供銷合作社的象徵和標誌。為加強標識製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2006年9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釋出了《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供銷合字〔2006〕31號)。《管理辦法》規定,除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外,未經備案或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標識。
第一,《管理辦法》直接授權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享有標識使用權。在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使用標識,是基層社和各級聯合社的義務,無須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第二,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包括社有全資、控股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可以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服務組織(包括加盟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的商場、超市、連鎖店、便民店等)使用標識,應當先向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備案,並說明使用用途、範圍和期限。
第三,與供銷合作社相關的其他組織使用標識,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標識。跨縣(區)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地(市)級供銷合作社提出申請。跨地(市)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省級供銷合作社提出申請。全國性或者跨省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申請。申請使用標識,必須說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並在批准的範圍內使用。
根據《管理辦法》,備案或批准使用標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時,繼續使用標識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批准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停止使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