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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瑞平2018

    目前對農民棄耕撂荒耕地行為的約束機制,綜合起來有三個方面:

    其一,停發糧食直接補貼等。

    該意見在“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裡,就“穩定糧食種植面積”給出規定:“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透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

    其二,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等。

    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關的約束機制的規定。

    其第六十四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其三,收繳違約金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

    當然這是地方住措施,但屬於實際探索的能有效遏制拋荒棄耕行為,很有可能會被各地借鑑。

    比如福建省福州市印發的《關於堅決制止耕地拋荒撂荒的通知》,對拋荒撂荒一年以上的,依法追回地力保護補貼並按承包合同收繳違約金;連續拋荒撂荒二年的,依法收回經營權並組織流轉或代耕代種;連續拋荒撂荒三年以上的,依法依規將承包方代表納入本市不良信用記錄。

    其三就比較嚴重了。對於農民的拋荒撂荒耕地行為,不但要終止土地經營權,地力保護補貼也要追回,同時還要繳納違約金。

    其實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確實也是合同的一種,也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在農村土地承包書面合同裡,有“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在這裡建議農民朋友: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不想繼續承包土地的,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也要承擔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後果。

    不管是否因為糧食價格太低,農民種糧食收入太低,也不是棄耕撂荒耕地的理由。如果大家都依照這個理由的話,農村的棄耕撂荒耕地現象就沒辦法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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