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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於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於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中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瞭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燬”,是指將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絡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告文書。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由於本罪被規定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對本罪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為,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直接的、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因管轄問題認識不一致影響到案件的受理。綜上所述,所有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均可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資料罪的主體。此外,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關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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