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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伊鐸迢

    一、 龍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100元,每畝補償標準為9000元-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150元,每畝補償標準為9000元-12000元。

    二、 黃皮

    (一)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2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4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型別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佔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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