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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有保護請求權有哪些種類

    佔有是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對佔有的保護有利於社會平和秩序的維持,有利於物權體系的完善。對佔有物權法上的保護可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佔有保護請求權。《中國民法典》佔有保護請求權具體可以分為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及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指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他人侵奪以後,可依法請求侵奪人返還占有物,它以佔有被侵奪為要件。侵奪,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而排除佔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佔有被侵奪後需要形成佔有狀態,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總的來說是一定範圍內的當下佔有人。“當下”體現追及性。“一定”體現有限性。由於無權佔有與侵奪佔有不同,佔有返還請求權沒有像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樣的追及性。侵奪後形成侵奪人佔有狀態,行使該項權利沒有疑問,形成第三人佔有的,可以對概括繼受人和惡意特定繼受人行使該項權利。

    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指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他人妨害時,有權請求除去妨害。排除對佔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對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時”行使的界限後,只有透過公力請求排除妨害。由於社會生活聯絡緊密,生活空間的公共化,一人的物或事常常需要獲得他人的容忍,所以一定限度內影響他人的不成立妨害。佔有妨害有動的妨害和靜的妨害兩種(垃圾傾倒行為和傾倒後形成的狀態),可結伴而生,可單獨存在。靜的妨害多指因動的妨害而生的結果或影響的持續存在(起訴時,動的妨害大多已經停止),也有第三人或自然力引起但相對人應負責的情況。

    由此,請求除去妨害的相對人除了妨害人外還有對妨害有除去義務(支配力)的人,如風吹樹倒入鄰地時樹的主人,外人破壞石牆倒入他人土地時的石牆主人。王*鑑將妨害人分為行為妨害人和狀態妨害人,即“因其行為妨害佔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許妨害佔有狀態存在之人”。乙租住甲的房屋,製造噪聲妨害,是行為妨害人,而甲是狀態妨害人,兩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這種擴大妨害人理解的分類有其合理性,但是應該注意,私力救濟的防禦權行使時狀態妨害及行為人不是防禦的物件。佔有輔助人雖然可以是佔有防禦的物件但不是該項請求權的相對人。該項請求權的內容在於請求妨害人以其費用除去妨害而恢復原狀。受害人以自己費用除去妨害時,可以依照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行為使妨害擴大時,不影響侵害人相對人的地位,但費用負擔上,應減輕加害人責任。妨害應該在該請求權行使時存在,如果之前妨害因各種原因消失的,則該請求權消滅。妨害狀態雖然存在但不能因任何人的力量除去時,該請求權亦消滅。

    3、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指佔有人的佔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時,佔有人有權請求他人採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發生損害佔有的後果。該請求權旨在阻卻將來發生之妨害。“我不必等到我的鄰居,在事實上已越界建築時,才可以主張請求權;而只要所有的情況(如有建築設計圖)均表明,他有為此舉之意圖,則我就可以主張請求權。”故在請求排除已存在的妨害之請求權以及請求排除侵害之請求權之外,妨害防止請求權有其適用之餘地。該請求權的物件是尚未發生,但有將來發生之可能的危險行為,如鄰家一樹因大風將歪倒至鄰家房屋上,鄰屋之佔有人則有請求大樹的主人排除危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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