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合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是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用工屬於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用工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個體工商戶用工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主張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 二、主張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用工滿一年未籤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附:法律依據 一、關於訂立合同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關於解除合同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過合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是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用工屬於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用工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個體工商戶用工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主張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 二、主張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用工滿一年未籤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附:法律依據 一、關於訂立合同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關於解除合同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