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於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實施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於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 按上面的標準,刻刀應該不算管制刀具,但是在對方未出手把人扎死了應該是故意殺人,對方動手了應該是防衛過當!
公安部於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實施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於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 按上面的標準,刻刀應該不算管制刀具,但是在對方未出手把人扎死了應該是故意殺人,對方動手了應該是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