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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續建、改(擴)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活動。

    第四條 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符合專案建設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專案法人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應當著力提高勘測設計水平。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專案管理,嚴格控制重大設計變更。

    第六條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其中建設徵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設計、環境保護設計變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第二章 設計變更劃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的建設規模、設計標準、總體佈局、佈置方案、主要建築物結構形式、重要機電金屬結構裝置、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施工組織設計等方面發生變化,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八條 以下設計內容發生變化而引起的工程設計變更為重大設計變更:

    (一)工程規模、建築物等級及設計標準

    1、水庫庫容、特徵水位的變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範圍、供水量、輸水流量、關鍵節點控制水位的變化;電站或泵站裝機容量的變化;灌溉或除澇(治澇)範圍與面積的變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範圍、水位等的變化;

    2、工程等別、主要建築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除澇(治澇)標準等的變化。

    (二)總體佈局、工程佈置及主要建築物

    1、總體佈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築物場址、壩線、骨幹渠(管)線、堤線的變化;

    2、工程佈置、主要建築物形式的變化;

    3、主要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衝方案的變化;

    4、主要水工建築物邊坡處理方案、地下洞室支護形式或佈置方案的變化;

    5、除險加固或改(擴)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的變化。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發電任務為主工程的電廠主要水力機械裝置形式和數量的變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發電任務為主工程的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裝置形式的變化;

    3、主要金屬結構裝置及佈置方案的變化。

    (四)施工組織設計

    1、主要料場場地的變化;

    2、水利樞紐工程的施工導流方式、導流建築物方案的變化;

    3、主要建築物施工方案和工程總進度的變化。

    第九條 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影響較小的區域性工程設計方案、建築物結構形式、裝置形式、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變化為一般設計變更。水利樞紐工程中次要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變化、佈置及結構形式變化、施工方案變化,附屬建設內容變化,一般機電裝置及金屬結構設計變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區域性線路、灌區和引調水工程中非骨幹工程的區域性線路調整或者區域性基礎處理方案變化、次要建築物佈置及結構形式變化,施工組織設計變化,中小型泵站、水閘機電及金屬結構設計變化等,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十條 涉及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和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佈局等方面較大變化的設計變更,應當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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