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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是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民政工作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國家行政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常設國家行政機構。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曆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群眾為物件,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內容,無論從歷史還是以當代來說,都是極為廣泛的,僅只當代民政來說,它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
民政局內設12個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資訊、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工會、計生等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計財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承擔本級及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專業專案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擁軍及“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和義務兵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等撫卹、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稽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報批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稽核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市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稿;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五)救災科 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求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 (六)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群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群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群服務體系建設。 (八)區劃地名科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稽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稽核工作;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 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報批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資訊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求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求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民間組織管理局 茂名市民間組織局為市民政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市、區)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和執法管理工作;承擔國務院、廣東省委託的在茂名市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執法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和民間組織執法管理工作的查處;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