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階段商務策劃圍繞專案風險級別的判定、投標風險的化解降低投標階段商務策劃的落實等關鍵環節開展交流,策劃包括且不限於:施工範圍及工作介面的明確、合同計價條款的最佳化策化、合同價格調整條款的策劃、合同計量條款的策劃、工程款支付條款的策劃、結算條款的策劃、違約條款有利策劃等內容。旨在強化合同洽談策劃,最大程度的實現預期商務策劃目標,進而提高合同商務條款質量,降低履約風險,為專案最終實現效益最大化打好基礎。
回覆列表
-
1 # 商務經理人
-
2 # 造價實用小技巧
這些都是必要的內容。工程發展到現在,已經進入裝配式時代,各個方面流程也都進入了標準化的時代,我更傾向於參照已經竣工的類似工程,總結類似工程存在的問題,在類似工程合同的基礎長進行逐步完善,以實現自己方的最大利益。
工程簽約階段商務策劃研討內容很多,針對資信、合同文字、計價方式、進度款支付條件和竣工結算程式辦理、工期順延和停工損失計算、保證金或預付款陷阱、監理人雙方職責劃定、其他違約責任處理等8個方面進行簡單闡述,以供參考。
1、嚴格審查發包方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對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履行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施工方承包的專案應當是經依法批准的合法專案,如果專案不合法會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專案的合法性。
另外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以降低風險。
2、使用示範合同文字,並切實約定“專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廣,自擬合同文字難以全面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議使用國家示範文字。目前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該文字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
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這一部分內容註明了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當事人應根據工程及雙方具體情況,據實約定並填寫“專用條款”的內容;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3、恰當約定工程的計價方式
常見的工程計價方式有三種,分別是總價包乾、單價包乾、成本加酬金。三種計價方式其實是有各自的適用特點的,不能不加考慮地隨便選用。比如總價包乾方式,適用於技術不是很複雜、圖紙已經很穩定、工期也不是很長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風險已經基本明瞭的工程。但是,多數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會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明智地選擇一般不約定“一次包死,不作調整”,但這僅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一般發包方都希望總價包乾,而承包人都希望籤可調價合同,到底籤什麼計價方式的合同,涉及到雙方力量的平衡。
如果選擇可調價的合同,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關於材料漲跌價差可約定為:“若任一種建材政府指導價上漲或下跌幅度超過5%(具體比例雙方可協商),則甲乙雙方應在該指導價公佈後十天內,按公佈後的該建材指導價對原合同金額進行相應的追加或調減。”
4、明確約定進度款的支付條件和竣工結算程式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檔案,如何稽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約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應當約定清楚。合同中也應明確約定參加工程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式,須簽署的檔案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此外,合同還應約定具體的竣工結算程式。
5、具體約定工期順延的情形和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
合同一般約定發生以下情形,經發包方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週內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同時,合同還應明確具體地約定非施工方原因發生停工時,施工方損失的計算方法,利於出現停工併發生損失爭議時順利向發包方索賠。
6、預防工程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陷阱
有的發包方並不是真正想把專案建設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騙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因此,凡交納工程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的應採取防範措施以降低風險。
防範措施:(1)核實發包方是否存在,過往的資信狀況;(2)落實工程是否存在,是否辦理合法報建手續;(3)發包方是否已落實工程後續資金(此點對墊資承包尤為重要,以防止墊付的資金被套牢);(4)要求發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5)儘可能進行公證,並對發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證金、預付款由公證機關製作賦於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7、明確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因相關人員職責和許可權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籤認權的人員、籤認範圍、程式、生效條件等約定清楚,防止無權人員隨意簽字。
8、詳細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一旦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無違約責任,或違約責任訂得不全面、不具體,無法操作。沒有違約責任的承包合同對雙方缺乏約束力,失去了訂立合同的意義。因此,必須將承擔或減免違約責任的條件、方式、時間等寫明,以便日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