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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寒來一暑往

    不構成盜竊。教科書中告訴我們,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人佔有。----------------------------------------單純從這個行為構成來看,然並卵!刑法之所以規定盜竊罪,是為了保護物的歸屬秩序。其實這個概念挺嚇人的,真正的理解這個歸屬秩序得要明白"所有權"和"佔有"這兩個概念。而"佔有"這個民法第一難的問題,大陸教科書上一共就那幾頁,根本說明不了問題,所以這直接導致了我們對最熟悉的盜竊行為的無知。所有權,直白點就是說這個東西是歸你所有的,你這這個東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有一個包,乙從甲處偷來,80歲大媽也知道乙這是盜竊。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直白點就是說你把一個東西捧在手心,這就意味著,甲佔有一個包包,他可能是所有權人,也可能不是所有權人,這個包可能是甲撿的,偷的,搶的,借的等等。佔有,也是需要一定程度保護(注意修飾詞語)的,那可能有人會問了,既然甲是偷的這個包,那還保護他搞個毛?而答案是恰恰要給與一定程度保護的,假如不保護佔有,那就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甲偷了小民的包,乙覺得甲太不守規矩了,要偷就得偷貪官的,於是乙又從甲處把包偷走,丙不服氣了,大罵道"這地兒是老子的,容得你乙撒野"於是乎從乙處把包偷走,反反覆覆無窮盡以,如果不對佔有加以保護,照這樣發展下去世界大戰就不遠了。所以,物的歸屬秩序的歸屬就在於此,一切都是為了世界的和平嘛。那問題來了,這個對佔有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這個一定程度怎麼評判呢,這就涉及到佔有的一個分類,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有權佔有這個"權"指的是所有權、基於債的關係(借用,租賃)等的佔有,而無權佔有就是沒有上述權利作為基礎的佔有,如偷的,搶的等。刑法所保護的是主要是有權佔有(還包括對於違禁品的佔有,違禁品沒有所有權,談不上本權),還有一定程度的無權佔有。在所有權和相對於所有權人存在的其他本權對抗下,保護其他本權。舉例子吧:

    1.甲把自己的電腦借給乙,乙偷過來。乙的佔有是基於借用合同的,所以乙是有權佔有,受刑法保護,乙是盜竊。

    2.甲把自己的電腦借給乙,丙偷走,乙是有權佔有,值得保護,丙是盜竊。

    3.甲的電腦被乙偷走,丙再把電腦從乙處偷走。乙對電腦的佔有是無權佔有,但此佔有也受保護,從民法角度看,丙侵奪了乙的佔有,乙享有物權法245條之佔有回覆請求權,乙是值得保護的,而刑法正是對這個物的穩定狀態的加深加強。

    4.甲的電腦被乙偷走,甲又從乙處偷回來。甲夠不構成盜竊要從甲這個行為是否侵害法益去理解。我們先從民法上分析這個行為,乙偷走電腦是無權佔有,甲偷走電腦侵奪了乙的佔有,乙理應享有245條之佔有回覆請求權,但甲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是物的真正歸屬者,無權佔有人的佔有雖受一定的保護,但面對真正物權人來說是無助的,比如佔有,法律要更強的保護物權,保護物權是最終目的。所以甲這個行為沒有侵害法益,不構成盜竊。

    5.甲的電腦借給乙,但借用期已經到了乙沒有還,甲從乙處偷走。這個行為乙也不構成盜竊。借用合同期限內乙是有權佔有,有權佔有受絕對保護,但借用期限到了之後乙就變成了無權佔有,理由如4。-------------------------------------------------------水平有限,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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