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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長(ChiefExecutiveOfficer,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最高階管理人員,又稱作行政Quattroporte(香港和東南亞的稱呼)或最高執行長(日本的稱呼)或大班(香港稱呼)。同時CEO也可以指首席體驗官(ChiefExperienceOfficer)。概括地說,CEO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經營管理決策的權力。在較小的企業中執行長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Quattroporte,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一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擁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衝突。  CEO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公司的一切重大經營運作事項進行決策,包括對財務、經營方向、業務範圍的增減等;  二,參與董事會的決策,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  四,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  五,任免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  六,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CEO的其他職責還可以包括樹立、鞏固或變更企業文化,團隊建設等等。事實上,在中國,很多的CEO並非真正擁有名副其實的決策權的CEO,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有時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些研究指出,在中國:(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併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中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中國,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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