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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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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雪山之巔45
(一)招投標行為不規範。主要是建設單位在實行招標或者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專案中,採取各種方式違規干預、弄虛作假,規避招標將應該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專案採取邀請招標,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同時在建設工程專案發包時,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強勢地位,壓低造價,把“陰陽合同”作為中標的一個先決條件,干預插手建設工程專案招投標,侵害承包單位利益,造成建設單位與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造價諮詢機構串通一氣,弄虛作假。
(二)招投標運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設單位沒有法律、合同方面的專門人才,對涉及招投標的工程管理方面的業務不熟悉,制定評標細則時考慮不夠全面,導致標底不準確,還存在監督機制不健全,洩露標底、串標等現象,影響招投標檔案的公正性。
(三)明顯違規插手招投標。
一些建設單位以時間緊迫等為藉口,將工程定義為“獻禮工程”、“形象工程”、“搶險工程”等指令性專案,以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直接插手建設工程專案招標投標,以集體決策為幌子規避招標。
並且推薦不具備施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投票標,導致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標程式執行,嚴重影響招投標的秩序,造成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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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鷹眼觀臺
法律是生活常識的總結與提煉,仔細研究一下《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其中規定的幾乎所有“不得”、“禁止”條款都是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比如招標方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現歧視待遇啦,“蘿蔔坑招標”啦!招標方單位內鬼自己或假手招標代理機構與特定投標人串通啦!肢解發包啦!等等不一而足。
再比如投標人串通投標啦,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啦,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啦,以及最常見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等!
(一)行為不夠規範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2)在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進行虛假招標,明為公平招標,實則早已內定施工單位,進行象徵性的招投標,以選擇自己青睞的、有關係的施工單位,危害重大。例如,原深圳市水務局規劃建設處處長張廣松腐敗案,公開招投標的三個隧洞造價均上億元,數百家施工單位激烈競標,其中不乏優質單位,但中標的竟是一名對工程一竅不通的個體老闆,實則令人大跌眼鏡;
(3)在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勾結,組成聯盟,事先約定投標報價,幫助聯盟中其中一箇中標,按次輪流中標,利益均分,以排擠其他投標人的競爭。但這類行為隱蔽性較強,不易被查處,被查處的也大多因為投標檔案而敗露惡行;
(4)在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將專案化整為零、任意分割,例如只對主體工程進行招標,對其他工程直接發包,或者更改招標性質,使專案達不到法定招標的規模標準;
(5)建設單位在發包時利用權勢惡意壓低造價,否則不給中標,或者與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沆瀣一氣,弄虛作假;
(6)招標單位不按政府批准的等級規定在相應級別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而是採取就近原則,在距離較近的場所招標,或者選擇自己喜歡的場所進行招標,規避法定監督,例如,省級重點工程在當地交易中心進行招標,而未在省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7)將那些造價高的單位工程進行肢解,使各分項的合同造價低於招標限額,規避招標,逃避行政、司法監督,恣意妄為地進行利益傳輸。
2.巧立名目,妨礙正常招標
往往往表現為有的建設單位以任務重、時間緊迫等為藉口,將專案定義為“獻禮工程”、“搶險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等,在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中就確定好施工單位,然後直接插手招投標,選擇內定的施工單位。這種做法嚴重地妨礙了招投標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由於選擇的施工單位不具備應有的資質和能力而導致事故的發生,造成惡劣的後果。往表現為有的建設單位以任務重、時間緊迫等為藉口,將專案定義為“獻禮工程”、“搶險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等,在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中就確定好施工單位,然後直接插手招投標,選擇內定的施工單位。這種做法嚴重地妨礙了招投標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由於選擇的施工單位不具備應有的資質和能力而導致事故的發生,造成惡劣的後果。
3.招投標工作代理機構存在問題
主要表現為:工作人員業務能力欠缺,不夠專業,尤其是在應對緊急、突發事件時,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部分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缺失,以致於在工作中中飽私囊,與他人串通勾結,滋生行業腐敗作風;有的工作人員唯利是圖,一切向“錢”看,為他人出歪點子、鑽法律漏洞,從中牟利。
4.濫用專家評價
主要表現為相關專家在金錢誘惑下抹滅良心,踐踏自身人格和職業道德,為特定企業打高分、保駕護航,或者不敢發表真實意見,甚至主動詢問、揣測招標單位意見,按招標單位的意向來評標,使專家評價的權威性不復存在。
(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1.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專案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徵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專案,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