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標準,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相關的法律依據為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一、定義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定義重傷為“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為“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
A.1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A.4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A.5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A.6 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
鑑定標準,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相關的法律依據為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一、定義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定義重傷為“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為“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
A.1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A.4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A.5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A.6 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