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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04244917675

    正常上班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如果超過正常時間算加班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補休,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具體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如下: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擴充套件資料法定休假節日及延長工作時間的安排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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