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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運無敵

    現在的小區基本都是車多、人多,車庫面積很大。車庫車輛管理它不像一般物品看管,一個人用眼睛基本都能看到物品和物品區域。車庫停車場視覺死角很多,車庫裡的阻礙視線的建築也會有很多,車庫面積又大,車輛的速度又非常快,作為車輛管理人員,沒有車輛形式速度快,確實很難做到每個車輛都能及時關注。再說車輛停放教多時,車輛本身就會相互遮擋,發現問題很難及時發現。所以在很多車庫裡即便是有很多車輛管理員,也依然阻止不了車位被佔事情的發生。有人會說,車輛既然交了停車費,就應該對所停車輛負責。發生事情就應該進行賠償。這個觀點不能說不對,但是大家確實又對車庫的特殊不太瞭解。難以看管的原因,我還上面已經大致提到了,可以說車輛管理的難度在於不是說加強管理就能避免或者發現發生的問題,它只能是減少或者能更及時一點發現。無法做到確保所有發生意外事件都能立刻發現立刻到場。

    而車輛又是貴重物品,價值都不菲。而很多車主發生車輛剮蹭事件,考慮到保險維修會增加下次保險所繳納的費用會選擇不走保險報銷進行私了進行維修。如果車庫對所有的車輛發生事故都進行負責和賠償,一般也確實賠償不起,就會變成花費大量金錢、人力、物力進行的車輛管理,卻是每年都會賠更多的錢。試問一下,如果是這樣,投入大筆資金所進行的車輛管理卻每年都賠錢,會有誰還會繼續進行車輛管理的投入和管理?

    所以很多小區停車都是收取的停車服務費。在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裡也沒有看管協議。那麼就是說您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車輛停放服務協議”,雙方形成的是“車輛停放服務關係”,物業公司負責妥善管理車場設施,維持車場秩序,制止違章行為;業主要按時繳納“停車管理服務費”,並做好車輛防盜措施,車輛及車輛內的貴重物品如果丟失,物業公司很少進行賠償。

    如果是在物業的合同裡簽署了看管、保管協議,那麼如果在車庫車位停放期間發生意外,就可以要求進行相關賠償了。所以既然你的小區已經張貼告示告知了相關的要求,那麼也就是說你們的停車協議裡不包含看管協議。這個事情合不合理都各有說法,看你站在什麼立場想問題和看問題了。

  • 2 # 執中bj1

    如果小區車位緊缺,收費就有必要。否則亂停亂放的後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 何況公共資源屬於全體業主,而有車人獨享是對無車業主的不公平,適當收費用於公共收益也是應該的。

    至於車位收費是否應該對車輛安全負責?這要具體分析。

    車位費本身是對資源佔用的收費,與安保無關。

    而停車服務費一般是物業的收入,其服務內容一般只是停車秩序維持、保潔、照明、巡邏監控等預防性安保措施。並不是物品保管關係 所以,不對車輛的損毀負責。如果發生損毀事件,物業能證明例行了巡邏、並提供監控配合警方查案,就可以免責。

    大街上的停車位也僅是如此。

    除非你另外與物業公司簽了保管合同,每次停車時進行了交接手續,雙方形成了財物保管關係,物業才會負全部責任。

  • 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你住過酒店吧,有些酒店住進去,除了標價收費洋酒、軟飲料外,你還發現客房內有免費的飲用水兩瓶,免費茶兩包,甚至三合一咖啡兩包,讓你驚喜一下。但也有的酒店這一些飲用水,茶包咖啡都沒有。

    你問過酒店為什麼沒有嗎?你會不會以付過房費為由強要酒店方補上?就是同一間酒店也是有的客房有,另外一部分是沒有的。

    告訴你,一般有飲用水加茶包,特別是有咖啡的房間,內部多稱為商務間,沒有的稱為普通間。這名稱在一些不同酒店有差異,但內部一定是明確區分的,不會搞錯。筆者曾供職的酒店,把咖啡包一撤,就迅速將商務間變成普通間了(當然還有免費早餐一項)。

    講白了,這兩種房間基本功能一樣,但是有免費咖啡包(飲用水)及免費早餐等附加服務,這是需要另外支付成本的。不是付了基本的費用,就能免費要這要那。兩種房間標價是不一樣的。

    回到你的問題,租個車位讓你停車,你付停車費,是基本停車管理,每個車都一樣。

    但是要求看管車輛則是一種特約服務,是要另外收保管費的,還要簽訂《車輛保管協議》。沒有另外支付車輛保管費,不享受看管車輛服務。

    講白了,服務有差異化,成本是各不相同,選擇基本服務後,是否再增加附加服務在於你的選擇,但你只能享受質價對等的服務。

    你問這合不合理?以上的說法就是合理的說法,按你的理解,就是一分錢一分服務,五塊錢一碗雞蛋麵上,不會放上一塊大排。

    你又問這合不合法?請看下面法律摘錄,其它省市的物業條例請自行查詢,應該有類例的規定!

    摘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六十四條明文規定: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從以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回答,基本能解釋你的困惑。

    此答

  • 4 # 開啟車窗看景色

    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顯然屬於不合理。《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範義務。

    第一,如果小區停車位屬公共用地,物業公司未經全體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委託,自行定價向業主收費屬違法行為;

    第二、物業應該在安保方面提供安全保護措施,例如:晝夜安排巡邏人員值勤,小區內主要部位安裝監控攝像頭,有防盜、防搶予案等,不具備安保措施,一旦業主車輛被損壞、丟失等原因應承擔一定的安保防範責任;

    第三、如果物業就車輛管理採取了對進出小區的車輛發放通行證、電子門卡等管理措施,出現了車輛損壞、被盜現象,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第四、物業不經業主同意,單方張貼告示,本身就是一種不合理現象,物業不經業委會同意單方公佈自己的決定,屬霸王條款,業主有權拒絕執行。

    總之,如果業主與物業在簽定管理合同時,沒有簽定財產保管條款,或者是業主沒有單獨和物業簽定保管合同,物業也不可能對失竊、損壞物品全額賠負,但小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是跑不掉的,相應的責任是一定要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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