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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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司徒Fes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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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虎275412581
我的事實是這樣的,因道路結冰,車輛測滑,左前輪撞了中間隔離帶,導致車輛損壞,不能行駛,在我下車後,向車後邊放路樟時,後邊過來一個人,說邊溝裡一個人,我打了120和110後,醫院把傷者拉走了,到醫院槍救拾幾個小時後死亡,交警隊一個人看現場,法醫鑑定是受外力過大,,傷者我沒看到,又沒有趟在我車下面,在交警隊問我事情經過時,交警隊事故現場人,問我你撞到人沒有,我說沒有,這時他讓我看了一個影視血跡的照片,當時我沒反應過來,後來回到家想起來是在雲南瑞麗裝貨時,緬甸人吃的生冰郎,後來我問交警隊人他說我沒說那是血,後來,交警隊沒有調取監控,交警隊認我全責,在簽字時,他不讓看,我簽了字,答字後他讓我看了,說是我先撞人後車輛損壞,象我這個事故算不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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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藍皮鼠到小飛龍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截然不同,民事案件要求證據能夠證明高度蓋然性即可,可刑事案件要求證據必須充分、確鑿、清楚,無任何疑點,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即無懈可擊。可以這樣講,刑事案件證據的蒐集即使運用高科技手段也是相當困難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偵查機關無法推動訴訟程式進行。所以說證據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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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在沒有出現新證據之前可以再次列為嫌疑人嗎?
法律對於這樣的情形沒有明確的肯定或否定之規定。
這樣的事情完全取決於偵查機關對案件情況的認識,如果偵查機關認為公訴機關無罪釋放犯罪嫌疑人是錯誤的,再次對行為人刑事立案後移送審查起訴,誰能阻止呢?只有在被公訴機關無罪釋放後才能又一次終止案情流程。
刑事立法之所以將刑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授權三個國家司法機關進行,並以追究相關機關及其承辦人員錯案責任為保障力,其意義就是以三個國家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來保證刑事案件的冤假錯案率。
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無罪並且該判決書已生效,那麼從性質上就與其他正常公民別無二致,如果司法機關重新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則必須要依據新的有罪證據方可認定。(但透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審生效判決的情形除外)
剛剛在看到其他某個答案中,稱:
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在沒有出現新證據之前可以再次列為嫌疑人嗎?法律對於這樣的情形沒有明確的肯定或否定之規定。顯然這是一種法律外人士對於程式法沒有深入瞭解的原因,當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後,代表刑事訴訟程式至此終結,對於當事人的此次涉案行為也已經蓋棺定論。本程式業已終結以後,不得重啟程式,而只能重新啟動新的程式。
這就像我們打遊戲副本一樣,打通了最終BOSS以後,這個副本即告完成,那麼如果想重新刷副本,就需要對副本進行重製。
那麼遊戲副本的重製要麼需要時間,要麼需要道具,而刑事法律程式的重製,也就是重新啟動,就需要新的證據。
但是,以下幾種情形中,當事人雖然被解除的刑事強制措施,但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會重啟刑事訴訟程式:一、偵查階段中,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
通常而言,偵查階段中,辦案機關在發現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亦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非本案的實際行為人時,會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當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以後,通常不會再次啟動對嫌疑人的再處理,但由於本階段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始終未能確認,案件撤銷後也並不代表當事人的嫌疑被徹底排除,所以偵查機關仍然有權對全案綜合分析後,繼續將當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處理。
二、法院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出撤訴,後在三十日內以新事實、新證據重新提起公訴的。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中,如果認為案件相關證據材料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向同級法院提出公訴,但很多情況下,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經控辯雙方的質證和辯論,會發現原先據以認定有罪的證據不再牢固,原證據鏈不再完整,此時公訴機關將可能採取撤回起訴的方式。
在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的三十日內,公訴人會重新稽核全案證據材料,然後尋找是否存在新的或之前未發現的證據材料,如果有新發現的事實或證據,公訴機關依然有權以新的事實、證據向法院重新提出公訴。
但如果公訴機關在該三十日內未能掌握新的有罪證據或其他新的犯罪事實的,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起訴決定書》。
當事人自收到《不予起訴決定書》時,才宣告擺脫嫌疑人的身份,重回無罪之身。
三、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公訴機關抗訴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
如果一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而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在上訴期內,公訴機關有權透過其上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的同級法院提出抗訴,進入案件的二審程式。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一審的判決書雖然已經過了上訴期,但由於二審程式的啟動,使得一審判決書始終處於未生效的狀態。
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認為被告人應當判處有罪的,可以裁定原審判決不當,撤銷原審判決併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案件,依然重回一審刑事訴訟程式進行,相當於曾經進行的一審程式從未存在過。此後被告人依然有面臨被判處有罪的可能性,且二審發回重審不需要新事實和新證據。
四、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啟動的再審案件。
審判監督程式通常叫做再審程式,分為本院對錯案進行再審、上級法院提審和檢察院的抗訴再審。其中前兩者包括當事人及其家屬依據申訴程式提出的再審申請請求。
和二審改判一樣,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依照原生效判決的審級進行重新審理。
如原審生效判決為一審判決,則應當重啟一審審理程式對原案件進行審理;原生效判決為二審判決的(含二審改判),則依照二審程式進行。
與二審裁定發回重審的情況相同,透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的案件,無需新事實、新證據即可啟動。
且審判監督程式是對已生效的判決(包括無罪判決)進行重新認定的過程。
不過,一般來講經過一二審兩級法院審理後,均認定是無罪的案件,審判監督程式也不會輕易做出再審重啟審理程式的裁定。
而很多時候,當事人家屬不瞭解法律程式,經由某些“司法掮客”的慫恿,誤信“認罪後就放出來,放出來就沒事了”這種謊言(如本次涼城縣公安授意當地的王姓律師慫恿譚秦東醫生認罪的情形),一門心思考慮如何讓當事人走出看守所,結果造成當事人自認有罪,從而令無罪辯護的難度大大升高的情形。
當然,這類當事人家屬最終無一例外的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