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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54323853075

    一、委公務印章由專人管理使用。委行政公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財務公章由財務人員負責保管。公章未經批准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隨意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因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須向主要領導請示批准後,指定人員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並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印章使用保管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妥善管理、使用印章。如發生印章丟失、在用印過程中發生失密洩密或其他事故而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公章使用審批手續和和審批許可權。使用公務印章必須堅持“先批准、後用印”的原則。(一)使用單位行政章。所有檔案須經分管領導稽核後報委主要領導簽字批准後用章。(二)使用單位財務章。嚴格執行相關財經紀律和制度管理規定,大額政府採購支出、業務經費支出及其他支出需使用財務章的,報分管財務領導批准。涉及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支付等事項須加蓋單位法人章的,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批准人應當在公文送審稿或用印資料原件上簽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准人同意後,可先加蓋公章,事後補辦簽字手續。

    三、用印經辦人員要嚴格把關審批手續齊備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須認真稽核用印文稿籤批手續是否完備,對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用印。

    四、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五、嚴格控制將公章帶出單位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帶出使用時,須經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並由印章專管人員攜帶外出使用。

    六、需刻制新公章時,須報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由公章專管人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公章啟用時,要進行登記,並印發啟用通知,明確啟用新公章、作廢舊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舊公章,應按規定上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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